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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今年2月24日以公消[2000]056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了《关于对进口火灾报警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及公安部《关于对消防产品逐步实施认证的通知》(公消[1993]29号)的要求,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从1993年起对在国内生产的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类产品开始受理安全认证,并于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强制管理;对进口的上述三类产品,从…  相似文献   

2.
根据部消防局《关于做好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公消[2006]482号)和市消防总队《关于开展2007年消防产品专项整治考核工作的通知》(渝公消发[2007]76号)的要求,我市各地消防支、大队认真组织开展了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相似文献   

3.
公消行 [2 0 0 0 ] 0 54号各有关单位 :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每年定期编辑、发行《中国消防产品质量信息目录》一书和光盘 ,为了方便用户购买 ,经研究决定 ,授权《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编辑部为该书和光盘的代销单位 ,欲购者请与《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编辑部联系。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2 0 0 0年 8月 2 5日关于授权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编辑部为《中国消防产品质量信息目录》代销单位的通知  相似文献   

4.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公安部消防局今年3月23日以中消认[2000]001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了《关于1999年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年度复查和换证复查情况的通报》,全文如下: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及《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要求,为确保获准认证产品的质量,安排实施了1999年度产品质量认证年度复查和1994年获证企业认证证书到期换证复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概况年度复查分为企…  相似文献   

5.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俗称"65号文")。公告同时要  相似文献   

6.
2007年5月31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了《关于注销全部旧版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注销全部旧版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公消评[2007]136号)为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杜绝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火灾报警产品生产及销售,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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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 ,2月 2 4日以公消 [2 0 0 0 ]0 56号文 ,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关于对进口火灾报警产品质量认证实施强制管理的通知》说 ,为保证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 ,经研究决定 ,从今年 7月 1日起 ,对进口的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三类火灾报警产品的安全认证实施强制管理。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应将本通知精神转给各有关单位进口火灾报警产品亦需进行质量认证  相似文献   

8.
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1997年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监督审核情况1998年2月27日,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以中消认[1998]001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了《关于1997年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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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复查产品检验不合格再次复检情况1997年2月18日,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以中消认[1997]009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了《关于1996年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复查产品检验不合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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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消防电子产品质量认证产品监督检验情况1998年6月2日,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公安部消防局以中消认[1998]003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通知。通知说: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根据《中华...  相似文献   

11.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350号文件"同时要求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此文的颁布,核心内容是:正式取消在上海"11.15"火灾事故后,公安部提出要求建筑外墙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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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文,下同),同时要求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文,下同)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相似文献   

13.
最近,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出通知,为贯彻公安部消防局〔1994〕201号文件《关于消防产品安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1995年7月1日起,对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等3类电子产品的认证实施强制性管理,即从该日起,凡未获准认证的国内外上述产品不允许进口、销售和使用,各级消防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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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公安厅浙公消[1997]20号文件精神,经我局工程技术人员审核,下列70家省外(境外)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158种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备案登记,现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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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和浙江省公安厅浙公消[1997]20号文件精神,经我局工程技术人员审核,下列28家省外(境外)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42种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备案登记,现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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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6月 2 8日以公消 [2 0 0 1]174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发出通知说 :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不断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 WTO的需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做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 ,公安部决定 ,采用以“型式检验 工厂条件 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 ,替代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 ,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为确保新老制度顺利转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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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建设部勘察设计司今年5月17日以公消[2000]147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建委(建设厅)发出《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管理的补充通知》(建设[2000]17号)和公安部消防局、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关于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1997]60号文件的通知》(公消[1998]097号)的要求,甲级工程设计单位应有不少于8人、乙级工程设计单位应有不少于4人需通过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对于今年内仍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设计单位,将按实际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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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3月 15日 ,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以公消 [2 0 0 2 ]0 79号文 ,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发出通报说 :为确保获准认证产品的质量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秘书处 (以下称秘书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实施细则》的规定 ,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安排实施了火灾报警产品 2 0 0 1年度产品认证年度监督和 1996年获证企业证书期满复查换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  一、概况年度监督分为企业质量体系监督审核和产品质量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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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和《关于实施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过渡期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14]151号)要求,为保证《规定》的平稳实施,保持消防技术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满足现阶段社会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上海市消防局对符合实地评审条件的单位进行了审核,共批准了两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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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消防管理条例》、《浙江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和浙江省公安厅浙公消[1997]20号文件精神,经我局工程技术人员审核,下列42家省外(境外)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提交的76种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备案登记,现予以公告。 此公告作为各经营销售消防产品、消防工程设计、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经营销售和选型省外(境外)消防产品时的依据。凡未公告过的省外(境外)消防产品均属未经我局备案的产品,按浙公消[1997]20号文件规定不准在我省范围内经营销售和使用,经同意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在每年11月份以前备案产品在我省的销售情况报告公安厅消防局技术处,接受年度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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