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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管理发展史,一定意义上,是中国物业管理法制建设的历史.在物业管理法制建设历史中,《物业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是一个里程碑.物业管理人不会忘记一个特殊的日子——2003年9月1日,从那一天开始,《条例》正式付诸实施.迄今为止,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也许很难再有一部法规对于物业管理的影响能够超越《条例》,它必将以奠定物业管理规范发展制度基础的特殊地位而载人物业管理发展史册.正是以上认知,促成了我在《条例》实施十周年之际,提笔写下这篇纪念文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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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6月8日正式颁布之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就《条例》中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讨论,综述如下: 对《物业管理条例》的总体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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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条例》,首先要准确把握《条例》所创设的法律制度内涵。——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物业管理的基础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其他方式,比如自我管理,或者将保洁、绿化等各项事务直接委托专业公司。《条例》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则,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规范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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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河南省全面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了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加快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宽松的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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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市场,推动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物业管理实践的不断发展,我省物业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修改《省条例》迫在眉睫。目前,省建设厅完成了《省条例》的修订起草工作,此前广泛征求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以及各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还到广州、深圳、韶关等市进行了调研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广东省建设厅法规处特就《修订草案》中有关修改条文进行详细的阐释,现在全文刊登,以飨读者。[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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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4年,《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发布执行,标志着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在全国推行;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使物业管理在全国全面推进;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和《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加速推进了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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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时间过得真快,在《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五周年之际,《条例》制发前后的一切都好像从眼前掠过,感慨之心难以言表。回想《条例》从起草到颁发四年磨一剑的种种艰辛,难忘当年行业上下欢庆《条例》出台时的激情和振奋。回顾《条例》出台以来行业立法工作的加快,是《条例》的及时制发为《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上升到民事基本法律层面打下了坚实基础,由此提高了有关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效力等级,将物业管理进一步纳入了依法运行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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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时间过得真快,在《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五周年之际,《条例》制发前后的一切都好像从眼前掠过,感慨之心难以言表。回想《条例》从起草到颁发四年磨一剑的种种艰辛,难忘当年行业上下欢庆《条例》出台时的激情和振奋。回顾《条例》出台以来行业立法工作的加快,是《条例》的及时制发为《物权法》将物业管理上升到民事基本法律层面打下了坚实基础,由此提高了有关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效力等级,将物业管理进一步纳入了依法运行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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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于2003年9月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03年11月新发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办法》中又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根据上海的物业管理现状、物业管理特性与《条例》《办法》的精神,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分等标准与相应收费问题进行研究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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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回归到业主共治本质的物业管理,以此为逻辑起点的物业管理制度体系重构,并非是打破物业服务企业的"饭碗",而是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选择。随着《物权法》的施行,私权理念已深入人心,业主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业主自治开始勃兴,《物业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以物业服务企业为市场主导力量的一元化物业管理模式已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条例》制定之初采取回避态度的诸如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等一些问题也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