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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调整方法与社会结构具有紧密联系,现代社会结构要求道德舆论监督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道德舆论监督作用,但是对于私人空间的舆论监督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要对"人肉搜索"进行规制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了网络侵权的"提示规则"。该款第1句中的"侵权行为"实质上是一般意义上的"侵害行为",但该款第2句认定的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这就产生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判断的空间和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这样的规则设计实际上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推入了两难境地,应该通过增设"反提示规则"和"提示担保规则"来完善。  相似文献   

3.
Mizi 《电脑爱好者》2010,(1):12-12
近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由于草案中第三十六条以两款篇幅规定了:网站如果知道网民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又没有删除这些内容的,将与该网民承担连带责任,而被网友议论为是有可能终结"人肉搜索"的条款。在互联网的方方面面都饱受争议的今天,"人肉搜索"这一互联网的特有现象,会不会步P2P的后尘呢?  相似文献   

4.
《计算机安全》2010,(2):76-76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入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5.
鞠哗 《网友世界》2014,(7):18-18
"人肉搜索"诞生于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网络信息时代。在为网民获取信息、对网络环境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不适当的人肉搜索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人格权,如隐私权、名誉权等。在侵权责任方面应当追究网络服务商及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并应从立法角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试论“人肉搜索”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网上发布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时,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有疑问;只是其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地域甚至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追究其法律责任比较困难,并且在没有采取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找到侵害人。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就成了问题。  相似文献   

7.
通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指其没有能够避免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其属于过错责任,责任的基础是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基于法政策考虑,其作为义务受到“提示规则”和“知道规则”的限制。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对受害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从“王菲案”谈“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法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鉴于“人肉搜索”在我国的日益盛行,将来极有可能会出现“人肉搜索第二案”甚至更多类似案件。因此,对“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法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9.
“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法律效果较好,但是判决应该进一步明确:人肉搜索的发起者和违法网民是人肉搜索侵权的始作俑者;网站应该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删除或者屏蔽侵权帖子;从人肉搜索的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后果等因素出发,增加赔偿数额。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并未缺位。  相似文献   

10.
针对目前司法界在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中遇到的困惑,本文指出:正确地界定“网络传播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网络传播行为”只能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包括P2P软件用户“共享”作品的行为,但不包括对第三方网站中作品设置链接等辅助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前提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根据“红旗标准”,如服务提供者明显知晓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的,应当认定构成“帮助侵权”。  相似文献   

11.
在奖善罚恶、间接规范现实世界生活秩序的同时,‘人肉搜索’引擎却又极易侵犯他人的隐私和人格尊严等人格权,这就是‘人肉搜索’引擎所面临的法律困境。总之,笔者希望‘人肉搜索’引擎能够尽量避免侵权现象的发生,并且尽可能发挥其醇化社会风气、实现网络道德自律和他律的功能,真正成为网络世界的奖善罚恶令!  相似文献   

12.
文章以案例形式分析了网络侵权行为,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规则"以及第3款规定的"知道规则"。文章进一步通过分析"提示规则"以及"知道规则",从法理上厘清了争议焦点—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其行为存在或构成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3.
“人肉搜索”和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肉搜索”是一种新型的搜索引擎,它在利用人工提纯机器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给社会生活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对个人的私人信息擅自公开,无疑构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体现了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我们在使用“人肉搜索”时,要注意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才能使该搜索工具更好地为我所用。  相似文献   

14.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消费者影响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从消费者角度看,随着人工智能越来越普及以及智能化,算法对于消费者的侵害也更隐蔽化和多样化。算法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缺憾、算法侵权的责任确定、技术的不透明性和地位的不均衡性。应当通过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明确算法侵权下的责任承担、技术面向下的算法透明以及加强经营者自我监督治理,促进算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以及算法向善,为数字经济时代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15.
“人肉搜索”是一种特殊的信息共享方式,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鲜明的特征,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涉及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等多种社会因素。“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具有维护社会正义良知和异化为“网络暴政”的双重社会功能。从法治、德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以及实现网络与传统媒体互动等途径对“人肉搜索”进行监管和引导,对于大力发展和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当下的互联网世界,“人肉搜索”正成为一大热门术语。人肉搜索现象目前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对于人肉搜索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人们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17.
让网站承担起新闻披露中保护个人隐私的责任,如此才能达到公众信息传播权行使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平衡。近年来,随着我国的互联网覆盖区域不断扩大和网民人数剧增,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时有一些个人因犯众怒而被"人肉搜索"揭开"庐山真面",例如"虐猫案"女主角、铜须门事件主人公、被斥支持藏独的青岛女孩王千媛、辱骂四川灾区  相似文献   

18.
《计算机》2003,(23):13-13
2003年12月23日,百度公司诉3721公司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官当庭宣布“3721的行为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既可能损害百度公司的利益.又有可能侵害用户的利益,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被告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恶意。  相似文献   

19.
人肉搜索已成网络世界的暴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他成名了,他出事了,因为他被人肉搜索上了。 七年来,"人肉搜索"已经成为在网络上风行的一个词汇。不过,在其发展过程中,却遇到了成长的烦恼。香港《文汇报》刊发了"东方尔"的文章,对这种网络模式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相似文献   

20.
“人肉搜索”中公开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但不必采“网络隐私权”和“非法隐私”的概念。受害人要求保护其隐私权,可以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此时应类推适用物权请求权制度,而不是禁令制度。此外,受害人主张人格权请求权时,其违法性的判断应当采结果不法说,并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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