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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是在工程开工之前.尽管其中有关于质量保修的内容但很不详细.只有签定质量保修书才能有力地约束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但由于质量保修书在工程竣工时才签定.且往往被忽略,有些工程甲乙双方认为质量保修在有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文规定.没有必要再签定质量保修书.以致造成工程保修时出现纠纷.且不便确定保修责任.所以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一定要要求施工单位与自己签定质量保修书.以使双方在质量保修中的权力和义务得到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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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是质量保修期。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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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杂志1995年第10期在“质量兴业”专栏中刊登了王华先生题为“怎样看待工程质量监督问题”的文章,“对某些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文章从关于质监越能否以监代管的问题;关于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问题;关于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关系等三方面论述了自己的意见。笔者认为其中有些看法值得商榷。一、关于质监站的工作问题建设部IN3年11月16日发布的第四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监督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正确履行其质量责任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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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监督的对象是全面的、内容是全方位的,它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所有备案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都享有监督权。自《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虽然参建各方已逐步适应“核验制”向“备案制”的转变,但是备案机构在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文件过程中,仍发现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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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安全和质量是建筑工程两个永恒的主题。安全是质量的前提条件,而工程质量的好坏,也经常影响到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即“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作为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理,也是确保实现项目目标的一种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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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日前,建设部出台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这是我国首部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的部门文件。《办法》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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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该《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逐步形成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参建各方等主体必须负责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保修制等管理体系。近几年的实践证明.该体系的建立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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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专门列出第五章,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在第77条提出了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即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监理资料是监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评定监理工作、界定监理责任的证据,监理资料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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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本文以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探讨了应用在项目合同管理时需注意的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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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工技术》2000,2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俞正声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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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2016,(23)
正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理责任"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在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制度中,有两个行政法规使用了"监理责任"这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这两个行政法规分别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