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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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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4,(26):184-185
在刑事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的是公诉职能,兼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的是何种职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形成了公诉职能说、法律监督职能说、兼具公诉和法律监督职能说等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2012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亦没有以明确的条文来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本文试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入题,结合刑事二审的主要职能是对一审判决的评价以及《刑事诉讼法》已明确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具有补充侦查职权的规定,提出笔者的中心观点,即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应以法律监督职能为主,以公诉职能为辅。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7)
《监察法》的公布施行,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全面展开,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移送审查起诉成为全新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改革,理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流程、调整和完善相关程序性制度,建立高效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34)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为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翻开了新的一页,检察机关拥有其他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使环境监督权的机构所不具备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及能力,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本身具有合理性,同时符合现实需要。但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不仅应当积极维护相关利益,要处理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规范诉讼主体顺序,限制诉权,与刑事公诉相衔接,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
公益诉讼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民事公益诉讼中。而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最早出现于2015年,意在表达国家积极参与诉讼,以求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功能秩序。行政公益诉讼在试点地区的问题和优势逐渐显现出来,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要走的路还有很远,从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的职能入手,不难发现作为诉讼一方的监察机关是发挥监察职能还是作为代表诉讼的一方,定位以及法律规范仍需加强。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36)
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深入推进,均对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司法警察在新形势下,如何进行职责定位和探索新的发展路径,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将通过分析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职面临的实际问题,就如何拓宽司法警察职能提出建议,以期对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5):81-86
在2017年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进行中,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被分离出去,明显被斩断了一条有力的臂膀。仅剩公诉部门的检察院,成为实实在在的"公诉局"。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试点完成,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是当下法学界热议的话题,公益诉讼在原告主体的方面存在着难以解决的难题。2017年在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中正式将检察机关确定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突破了公益诉讼原告告主体的限制,是公益诉讼的破冰之旅。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能将会在未来几年充分发挥,并且取得很好的成效。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20)
在新时代国家监察体系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身份与职能逐渐转型,其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产生了微妙变化。伴随着生态环境诉讼制度化,"公益诉讼热"逐渐退潮,行政机关履职慢作为、乱作为等"慢性病"开始显现,不够完善的现有规则设计或软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致其在未来公益诉讼的开展中面临阻力。建立先瞻性规则与现有规则优化是检行联动的着力点,案件信息共享机制、预警规则、"通知纠正"规则等,可有效解决信息壁垒、执行滞后的问题,实现检行"双赢",社会公益"共赢",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25)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其设置之初就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其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应是其公诉权进入民事领域的自然延伸,两高发布的关于公益诉讼的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地说明了检察机关在提起和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身份是"公益诉讼起诉人",并在法律框架内就权利和义务、诉前程序、起诉条件、等作出专门规定,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些许地方还是可以再完善,从而使检察机关对被侵犯的公共利益进行更好地维护与修复。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0,(7)
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展开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行使及职能定位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监察委员会的出现,吸纳了此前检察院行使的相关部分职能,将原本属于检察院查处的贪污贿赂等相关职务犯罪纳入了监察委的任务范畴,为此后监察机制的体制创新以及监察制度的顺利推行和《监察法》的贯彻落实打好了基石。面对司法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的推行给检察院行使职权带来的挑战,重新审视检察院的职能定位显得尤为重要。厘清检察院职权配置变化的原因,为进一步探索人民检察院新的发展趋势指明方向,更重要的是为检察院职能方面的调整以及组织机构的完善提出更好的策略。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3,(6):37-38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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