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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20,(7)
作为对破产财产享有直接支配权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进行,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是破产程序的基础,我国现行破产法赋予法院在选任破产管理人中的主导权,这一规定可以保证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使得破产案件公正高效的推进,但忽视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本文通过分析三种典型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模式,提出了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立法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0,(4)
破产撤销权在破产法领域中发挥着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市场交易有序性以及合理限制意思自治以维护破产法体系持续存在等制度价值。在描述其法律性质的四种学说中,折中说认为破产撤销权是请求权和形成权结合的产物,其对破产管理人实施撤销权过程准确全面地进行了阐述,避免了破产撤销权单一权利性质在理论上的硬伤。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8):30-32
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企业破产的情况非常普遍。《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1]企业申请破产后,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环节。很多时候,企业都因为融资需求而将厂房、设备等抵押给其它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了重整的顺利进行,担保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抵押权登记以使担保资产变现清偿债务,我国破产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确实急需解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仅指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归于无效,目的是要防止债务人或管理人出现偏颇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通过执行中止、禁止个别清偿,以维系债务人财产,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及意图。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30):113-114
破产清算的目标是追求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保证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在破产债权人权益优于股东资本权益的价值指导之下,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当股东与债权人出现利益冲突时,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为重要。公司破产时,允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债权主张抵销其欠缴出资的债务,将会直接影响一般破产债权人的受偿份额,打破债权人受偿利益的平衡,甚至变相鼓励股东利用抵销来逃避其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7)
近年来,我国进入经济水平高速发展的时代,市场经济如沐春风蓬勃发展,破产管理人制度应运而生,并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制度成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已经相当完善,实际上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采用多重分析方法,详细剖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现存的不足与问题,并比较了国内外的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差异,结合其制度优势,提出改革和改进适合中国国情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议。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8,(2)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16)对破产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编制要求作出调整。法律界人士持不同意见,认为破产企业不满足会计准则下持续经营前提而不应再行编制财务报表,且财务报表与破产法下财产状况报告概念不同,进而会计准则不能约束破产法下法院所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本文以会计准则制定的逻辑基础为起点,对《会计法》尤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下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与破产清算的关系进行界定与解释,并对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的法律内涵进行了解读,认为内含假设与目标的基本准则是继承性且发展中的财务会计理论,会计准则下清算财务报表与破产法下财产状况报告之间不仅不存在任何冲突,还有助于破产管理人履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等职责。与此同时,应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下进一步完善清算财务报表的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18)
当前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对跨国破产案件进行相关管辖的主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住所地管辖、国籍或住所地管辖、破产财产管辖、债权人国籍管辖以及业务活动管辖等相关原则。为解决各国管辖原则差异,在当前的实际动作中,比较被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原则包括:兼采住所地管辖以及长臂管辖,同时,通过主要破产程序或者是非主要破产程序把来区分跨国的破产案的管辖权问题。在我国《破产法》对跨国破产的管辖权问题还没有涉及的情况下,需要顺应国际跨国破产管辖制度的立法趋势合理设置连接点;参照国际组织的立法模式设置主附破产程序,有条件地引入协议管辖制度以化解跨国破产案件管辖纠纷。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20,(5)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需依法申报债权,否则不能依据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破产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未申报债权则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对其债权进行清偿。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确定申报期限,同时还允许未在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补充申报。但补充申报并非是无限期的,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7,(21):17-19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现行破产法新确立的管理人制度及管理人选任、指定等系列附随制度取代了旧的破产操作模式下以政府人员为主导的"清算组"制度,具有进步性。但管理人指定制度作为破产管理人制度施行的核心,随着破产实践的不断深入,其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部分附随规定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3,(11)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在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和商法典中都有相关的规定。2007年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无疑是破产法的一大进步。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程度起决定作用。新《企业破产法》第25条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可是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则规定得不够系统和详细。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或司法解释研究,本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法学理论,对我国破产管理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新构建,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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