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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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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3,(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主要表现为有醉驾、驾车碰瓷、危及高速公路上的行驶安全、研制"瘦肉精"或配制"蛋白粉"、私设电网、盗窃井盖、针刺、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等。当然,这些"危险方法"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要注意区别与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等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32)
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内部风险的增加相伴而行。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始频繁走入公众的视线,尤其是一些集聚社会公众舆论、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最终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论处。可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逐渐呈现出一种扩大适用的态势,如何避免其在不知不觉中沦为新阶段的"口袋罪",警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走向过度涵摄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考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1)
本文将通过研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我国的轻罪立法趋势,来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其独立立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违背刑法谦抑性加以阐述和解释。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8,(2)
投放危险物质举动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确定人生命以及财产等重大利益的安全,如果其举动仅仅指向确定人的重大利益安全,即使其受损的人数量较多,也不成立本罪;投放危险物质举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有三种,第一,作为举动,第二,不作为举动,第三,作为与不作为相互结合的举动;本罪的入罪年龄是十四周岁,不能因为举动人投放的物质不同,而对入罪年龄进行区分处置。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2)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所持的心理状态及由该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结果将影响能否定罪及定什么罪的问题,本文将从犯罪故意与过失视角探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罪与非罪之认定、此罪与彼罪间的界定问题。  相似文献   

6.
朱勇 《消防月刊》2003,(6):20-20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过失引起火灾,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一、失火罪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问题中占有核心地位,对于认识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失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过失引起火灾的自然人,不满16周岁的人或法人都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人的主观上只能…  相似文献   

7.
正在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失火罪(第115条)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现特辑有关释义,以供借鉴。失火罪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失火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零六条作了规…  相似文献   

8.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失火罪与以火灾形式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有相同之处:主观罪过形式相同,都是由于过失;严重后果都是由于火灾造成的;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22):239-240
危险驾驶罪共规定了四种行为类型,刑法条文的规定比较简要,在缺乏法律解释和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具体的认定标准无法统一把握,因此厘清各行为类型的认定标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该罪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重点阐释了"追逐竞驶"的存在情形,"醉酒驾驶"与"但书"的关系,合理界定"双超行为"中的"严重"程度,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中的"危及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10.
浅谈危险犯     
《Planning》2019,(10)
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由于危险犯虽然并未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其行为却使得法益处在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例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等一些都是属于危险犯。就单看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要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如果是闲置的、未被使用的就不构成危险犯。但同时危险犯也是结果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虽然有别于实害犯的危害结果,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是客观存在的。认真把握危险犯的"危险"的认定范围,对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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