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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Planning》2018,(5):70-72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软件恶意不兼容行为问题随着修订也再次进入人们视野,如何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是讨论的焦点。《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在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列举了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中仍然可以挖掘出值得探讨的问题。尝试的解决思路是先解析恶意和不兼容的内在逻辑,然后结合实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判定行为性质。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6,(4)
随着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硬法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面临挑战与困境,而软法在治理此类行为中的独特作用却未获足够重视。事实上,以行业自律规范为代表的软法规制效率高,凸显民主性和灵活性,也契合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特性,符合多元治理的理念。在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行业自律规范可作为非正式的法源而被直接援引并作为发现、认定行业公认商业道德及行为标准的渊源。此外,单一的硬法抑或软法规制皆无法独立完成治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务,唯有软法和硬法相耦合的规制理路才能满足网络市场竞争秩序的治理需求。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6,(1):22-24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类型化条款已无法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大背景下,商业道德对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使抽象的商业道德具体化,当前法官普遍适用既有的行业规则或创设"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等新规则来认定商业道德。但是,法官未对援引的行业规则加以分析,创设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不仅"公益"内涵模糊,且因未提及主观"恶意"而有悖相关法规之规定,这使得当前认定商业道德的规则饱受诟病。行业规则惟有在具有市场合理性,且行为违反的是行业规则的禁止性规定时,方可认定商业道德。此外,对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应明晰"公益"之内涵,且强调"恶意"为其适用前提。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5,(2):230-231
随着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上的市场交易行为越来越多,而手机平台为代表的移动互联网平台作为互联网平台一个分支,在近年来也得到迅速地发展,手机平台上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展,交易量不断提升。本文还会结合国内外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研究,分析手机平台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对我国未来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展方向提供一定的参考思路。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0)
本文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和主要表现形式展开,阐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特性,揭示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现状和目前在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以提高司法效率,维持互联网行业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网络生态良性竞争。  相似文献   

6.
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经济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地高速增长,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引起的纠纷和企业间垄断纠纷也不断出现。由于互联网行业具有的双边市场、免费服务、网络外部性和用户锁定效应等特点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点,其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判定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趋势。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互联网行业特点及其对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判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和认定。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30):94-95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加激烈,市场竞争的环境越来越复杂。市场中越来越多的发生虚假宣传行为,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也越来越困难,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急需得到改善,本文将针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问题以及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情况的现状,提出有效的完善建议,以期有助于我国法律的补充完善以及对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促进。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0)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网络软件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愈加激烈,新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制定调解互联网纠纷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创立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这一原则对相关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互联网市场的良性竞争。2018年1月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2条新增"互联网专条",为网络软件干扰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但该法能否调解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矛盾,学界采取观望态度,本文从"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的适用着手,兼评"互联网专条"条款,并探索如何规制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18)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革新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互联网如今已经渗透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高效的信息交换、储存和计算催生了新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众筹就是其中一种金融类型。发起者通过互联网上的众筹渠道发起互联网用户进行资金融合,由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高效性、广泛性,发起者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资金累积。然而在实际的网络众筹过程中,由于发起者本身的行为失范,互联网众筹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缺乏对众筹行为的有效监督,因此许多互联网众筹项目其实都游走在非法与合法的界限之间。因此,为了促进互联网众筹活动的合法有效开展,本文结合互联网众筹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研究分析,对众筹行为提出了相关规范建议。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28):140-141
本文以商品(包括营利性服务)的生产规律为依据,将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为产品生产中的不正当竟争行为与市场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大类,划分二者的临界点是:产品的生产活动已经结束、与销售有关的活动已经开始。在此分类基础上,以市场营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研究对象,分别对其含义、特征、理论分类、价值取向、研究的意义、与产品生产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系及有关立法建议作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与之伴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日益增多。那么今天,我们也是就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思考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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