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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9,(20)
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其中的各项内容都还处在质疑和讨论的阶段,需要进一步的进行完善,以期更好的解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损失。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8,(11)
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引发了大量的环境破坏与污染问题,也间接导致了诸多环境侵权问题的出现。但是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的环境侵权问题。基于此,笔者主要从"惩罚性赔偿的相关理论概述""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分析"以及"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研究"这三方面内容切入,针对如何将惩罚性赔偿融入环境侵权进行了相应的研究与分析,其目的在于为解决现阶段环境侵权的法律问题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煤气与热力》2007,27(10):2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费用基本信息代码规范》(试行);《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1)
专利法领域中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占据着重要地位,审视我国职务发明有关制度的现状,存在缺陷仍有可改进之处,针对我国有关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有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于完善我国职务发明中的专利权属制度问题提出浅薄思考,以期能帮助完善职务发明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3,(5):167-168
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历来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一个难点。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以及法定赔偿额。无论使用上述何种方法,科学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都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0):187-188
孟加拉国经济发展迅速[1-3],本文主要涉及孟加拉国专利法第22-25条翻译及解读,该部分条款主要涉及对专利的强制许可和对授权专利的撤销。孟加拉国对强制许可规定相对宽泛,中国规定则相对具体[4-5],孟加拉国规定了为实施专利而制定的强制撤销专利程序,而中国无此规定,我国主要是采用无效程序,但却不是基于强制许可目的。  相似文献   

7.
黄柏成 《中国电梯》2009,20(7):9-12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对专利侵权判断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个法规对专利侵权判断适用的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多余指定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做了一些基本的规定。但是,对于专利界和司法界所普遍采用的变劣发明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公开捐献原则、先用权抗辩原则没有提及。什么样的行为才会侵犯专利权,通过对专利侵权判断的“四步法”分析,明确了不同的侵权情况,适用不同的侵权判断原则。  相似文献   

8.
1985年专利法实施16年来,我国已于1992和2000年两次修订专利法,进一步明确了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强化了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修改后的专利法进一步适应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同时也达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标准。使我国专利保护标准基本上达到了国际水平。现行的专利法不仅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加大了专利保护的力度,而且提高了执法的有效性,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就现行专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如何有效运用专利来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9.
专利权人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近期发现有些单位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或仿冒派捷专利产品;有些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通过展会、网站、样本、广告、招投标活动等形式销售或许诺销售派捷相关专利及其仿冒产品;个别用户明知是专利侵权产品仍在购买使用等。这些行为均构成了对北京派捷暖通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60条等相关规定,我们授权声明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使用派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7,(8):27-29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尽管专利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已经对职务发明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争议,这主要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条文解释,导致法律规定本身的可操作性不强。对于职务发明创造问题,首要解决的是如何认定职务发明,也就是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不管是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存在着多种不同依据的划分标准。这些标准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难免有所偏颇。在设定职务发明判断标准时,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始终坚持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属性,即"权利平衡",除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外,还应当考虑发明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均衡。长期以来,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问题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之一。纵观国际社会,根据不同的国情和立法习惯,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兼顾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合同的作用是解决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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