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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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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公诉案件,既适用于成年人,也适用于未成年人。各地司法机关在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探索尚缺乏必要关注。本文认为,在未成年人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应确立“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3,(25)
电信、联通价格歧视案是我国反垄断法2008年生效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第一件涉及大型国有企业的案件,由该案引出的反垄断和解制度对今后涉及国有大企业的案件有很大影响,但由于我国反垄断和解制度本身不够成熟,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协商和解透明度低和实施效果不易被接受的缺陷,因此,加强和解制度的监管,完善其程序,才能使反垄断和解制度更好的实施。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5)
刑事和解能否适用于死刑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争议问题,目前我国的刑事和解仅适用于对社会危害较轻的案件。我国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的死刑政策,将刑事和解制度适用于死刑案件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因此,将和解的范围扩张至"侵犯私法益的重罪案件"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0)
新时期,我国的刑事案件整体数量正在逐渐降低。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尤其是在轻伤案件中,若当事双方能够自愿和解,则对于双方当事人、司法单位以及全社会都会产生较正面影响。部分轻伤刑事案件运用和解制度实现向过失犯罪转型。新时期,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司法部门对于刑事和解制度会制定更多细则,以规范刑事和解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文章在分析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基础上,研究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包括:有利于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有助于司法机关提高效率。并思考了新时期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了未来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7):178-179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作为我国的立法原创,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进步的标志。自从制定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以来大大提高了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结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我国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便利,满足了诉讼当事人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助于社会的稳定。虽然和解制度有很多优点,但看似完美的制度也有缺陷需要我们去了解和解决。本文结合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全面阐述了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缺陷,并尝试提出其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4,(1)
我国对刑事和解案件虽然没有规定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只在一些法律规定上模糊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自行处理"的案件,同时理论上对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范围有着诸多争议。因为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付诸实行并且有了许多案例,为了统一标准,维护司法稳定,对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的划分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9)
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案件的增多,"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执行和解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执行和解制度的规定不完善,给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问题。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28)
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和有限调解原则,明确了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实现行政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提供了立法支撑。审前和解作为行政诉讼调解的一种,能够通过案件分流将行政争议化解在矛盾初期,同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较为突出的研究意义。本文针对行政诉讼有限调解制度做进一步探索,提出构建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制度,并从制度概述、沿革、现状、制度建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2)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此条规定变相将行政公益诉讼纳入了一般行政诉讼的范围,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属于特殊的允许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如行政赔偿案件、自由裁量权案件等。对于一般的不适用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实务中却是大量存在通过法院协调和解,撤诉结案的情况。虽然这一现象存在规避不允许调解的法律之嫌,但不可否认的是,和解可以带来诸多优势。对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可以减轻检察院、法院和行政机关三个公权力之间的矛盾,减轻法院的压力,缩短行政机关采取应有补救措施的时间,有利于更快的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3,(6):37-38
加强对特别程序的检察监督,保证特别程序顺利运行,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刑事和解在公诉案件中的引入,将使检察机关的权力与职责面临重大调整,将对检察监督提出全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其内容包括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诚悔罪,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和解协议是否合法等。监督方式包括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提起抗诉等。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的监督,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监督应以刑事和解协议为中心;二是监督不应损害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三是实现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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