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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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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26):37-38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发展模式的先驱,在为人们日常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得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网约车存在的利弊,思考其所引发的现象,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努力完善网约车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6)
C2C模式网约车服务作为共享经济的重要产物,以私家车为载体,经过八年的市场攻坚,已成为人民短途出行的重要方式,但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百姓出行的风险成本。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平台和政府管理上的缺陷。笔者将结合社会调研数据分析该模式下网约车乘客安全问题的致因集中点,并最终从法律法规、技术攻关、责任承担、审查机制和管理模式五个方向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以期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4)
网络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共享经济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不断扩大,网约车这种新的科技不断的改变着人类的生活,但这种新的出行方式的不断扩大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一些老的行业也受到了这种新的经济模式的冲击,其中最让人们关注的问题就是各地政府出台的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这对网约车的市场的公平竞争有着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1)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责任起迄时间。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须承担赔付责任。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有时要根据险种、保险公司规定等决定。然而在行业惯例中,一些险种大都次日零时生效,这就使得投保后次日零时前的一段时间处于保险真空期。在该段时间出险,保险人是否赔偿引发争议,这在交强险中尤为明显。对该条款的认定,不同法院莫衷一是。正确理解保险责任期间条款的性质,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公平。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9)
当前,网约车保险的法律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网约车事故保险引起纠纷也成了各大城市普遍关注的焦点。基于此类现象,笔者通过对网约车概念、理论基础和形成过程的介绍,谈及网约车的发展现状,并针对目前网约车发展的保险困境,在哈尔滨展开网络与实地走访进行调查,在大量数据的支撑下进行实证分析,从乘客、司机的权益出发,重点研究在"互联网+"的交通分享经济背景下如何通过保险救济合理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权益。为消除网约车风险提供方法的同时,提出关于网约车的立法处理的内容,提出网约车保险的法律保障对策,为地方立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6.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经济的兴起,共享移动性作为一种创新交通策略,快速渗透到网约车、自行车、汽车租赁及合乘等传统出行行业。简要概述共享移动性对出行产业链的综合影响,根据平台经济特征剖析所引发的新旧业态之间利益冲突问题。在回顾出行行业规制及其变更规律的基础上,从潜在社会风险与成本、平台治理有效性、新旧业态融合发展等角度,指出为适应共享移动性发展,规制更新(尤其是放松管制)可能的方向和障碍。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呈现出极大的发展潜力。在众多共享经济的形态中,网约车的态势犹盛,但随之而来的争议与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约车平台有其特有的主导性和调度权力,实际上是经营者的角色,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当消费者乘坐网约车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可以向网约车平台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8.
任何灾害和意外事故,都可能造成企业和家庭的财产损毁,有时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人们如果希冀在万一遭到灾害事故危害时有一个可靠的经济保障,可以通过参加保险来获取经济补偿。参加保险,必定要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双方如果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人就要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27):133-134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提升,各行业都开始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产业,网约车也不例外,正因为其符合共享经济下资源的合理配置,因而短短几年时间,网约车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网约车监管中的漏洞,严重影响了其发展。因此健全相关制度变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网约车存在的重要性等入手,评析其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1):194-196
近年来,交通条件不断改善,私家车数量剧增,机动车交通事故频发。另外,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受伤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那么,劳动者在正常上下班的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时,该选择何种赔偿方式才能完全、有效且及时地弥补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呢?由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在性质、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所以关于二者竞合时该如何选择各地立法不一,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在处理二者竞合时所采取的不同赔偿模式的利弊,从如何使受害人得到的赔偿利益最大化出发,提出对解决该问题的思考——即采用兼得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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