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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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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20,(5)
本文研究如何通过解决未成年人审前羁押问题,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心实意地悔过,降低其回归社会后的再犯率。本文主要采取叙述、对比、比喻、设问和反问等手法进行议论写作,阐述并论证本文观点。在参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不同处理办法,是如何从制度层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环境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为我们现在解决此问题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找到突破口。研究该问题的意义在于: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所以我们在面对未成年人的问题时,特别是对于那些受不良风气影响而走上弯路的未成年人,我们更要以包容、接纳的态度对待他们而不是一昧地指摘他们的过错,正确地教育、疏导以及感化他们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恰恰在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的问题上,如能采取更加审慎严谨的态度,解决目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环境的不合理现状,将会有效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进程。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2)
反恐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防范为主,惩防结合是世界各国的共识,由此,预防性羁押变得愈发重要。我国预防性羁押体现在逮捕条件和《反恐法》安置教育中,成文法的规定过于抽象,立法上应进一步确立系统化的羁押制度,完善预防性羁押的监督制度,细化安置教育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3,(9)
由于现在在我国没有羁押艾滋病人的合适场所,艾滋病犯罪嫌疑人(本文所称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包括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的羁押问题成为了公安机关办案中的一个"大难题"。有的办案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有的办案机关则无奈不予追究、放任自流。但是无论是对艾滋病犯罪嫌疑人不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还是不予追究,都会使艾滋病嫌疑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这也势必会造成社会的恐慌,因此,对于艾滋病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有效的羁押措施。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4,(16)
<正>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制度,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重要举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在要求,是破解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一捕到底"、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2013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是否有必要或继续羁押之强制措施进行审查而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0):51-52
预防性羁押在欧美立法和判例中都得到认可。9·11后,美国和德国预防性羁押在反恐领域中的运用各有特点。中国反恐也需要完善预防性羁押制度,相较两国,中国应重点完善建立羁押制度,防止预防性羁押之滥用及明确紧急状态程序。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13):92-94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宪法和法治的精神,特别是在公权力限制公民权利时应该依法羁押,不可违背法治。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羁押场所也历经了种种改革,但是,这些改革都是局限在羁押场所制度的传统框架中。对羁押场所的监督就一直囿于检察监督的内部监督模式,难以达到监督的预期效果,并且往往会发生侵犯被羁押人权利的违法现象。羁押巡视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模式,通过引入更为独立的社会公众力量,来监督羁押机关行使监督的责任和权力,将有助于确保被羁押人的人权得到保障,待遇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5):183-184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不论从高羁押率的统计数据上分析和现实检视,都要求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可操作性的探讨,也有必要从羁押必要性的价值追求上分析其立法意蕴,同时为了使得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更具实效性,从协调机制的角度提出同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保护机制,及案件管理中心全程动态内部监督机制相结合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1)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自设立以来,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数明显增加,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的定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等的启动机制仍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因素之影响,公权力机关在刑事程序中往往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较为严重。对此,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应规范性法文件都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了对羁押进行审查的条文和制度。这些规定对无羁押必要的被羁押人起到了救济作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一种程序职权,虽然不发生实体处分效果,但该制度的出台,缓解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侵犯的乱象,贯彻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之理念。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待以解决,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然作用未能在实践中良好体现。本文基于此现状展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论证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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