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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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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犯作为一种特殊的情况,一直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不能犯本身可以分为可罚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其中可罚的不能犯也就是不能犯未遂,是未遂犯的一种。而对于不可罚丢的不能犯,应该认定为不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4)
我国药品犯罪刑事立法建立在假药、劣药二元化体系的基础之上,不仅在假药、劣药的认定上存在混乱,也造成了部分有罪行为的无罪化。《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刑罚从某种程度上蚕食了行政罚应有的空间。立法应实行假药一元化体制,在此基础上,以保护法益的立场进一步区分药品犯罪中的假药和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假药。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3)
本文主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研究内容,通过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增加对公共安全中"公共"的理解、"安全"的理解。然后提出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根据刑法理论,其他危险方法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参照其他犯罪方法,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最后,对比分析了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合理解读"未遂犯—既遂犯";另一方面,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与中止。通过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企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营造安全稳定的公共安全做理论铺垫。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4,(20)
自人类进入风险社会以后,防控以公害犯罪为主要表现的社会风险就成为各国刑法学者和刑事立法者所关注的焦点。本文立足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发展,从刑事政策的必要性、刑法解释学上的必要性、证明上的困难三方面谈在风险社会增加抽象危险犯的必要性,讲述具体如何设置抽象危险犯打击食品犯罪。最后,对抽象危险犯进行必要限制,防止其过度扩张,有违责任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
传统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家刑法究竟能否有效应对新的环境风险,已然成为当前环境刑法中刑法政策和刑事政策上的核心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实质意义上的环境犯罪,即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何的理解。应当认为,环境法益或生态法益始终与人密切相关联,是人与环境之间共存性的概念。然而,由于新的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刑法的应对措施更加偏重抽象的危险犯、团体责任、未来指向性的预防措施等,这也导致环境刑法的责任归属原理不同于传统刑法。即便如此,为应对环境新风险,投入现代性刑法手段,也要尽可能遵守法治国家刑法的人权保障政策。因此,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确切地说,不应是行政行为的从属性问题,而应该是行政法的从属性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环境刑法的安定性与信赖性。环境刑法的刑事政策也应从过去指向性犯罪镇压模式转向未来指向性犯罪预防模式,普遍法益的扩张、抽象危险犯的扩大适用、刑法的前置化、刑法的最优先手段等措施的运用必须具有必要的、合理的根据。韩国尽管构建了庞杂的环境法律体系,针对环境犯罪也引入了最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在环境风险意识上还有待提高和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6.
浅谈危险犯     
《Planning》2019,(10)
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指行为的危险,由于危险犯虽然并未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是其行为却使得法益处在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例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及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等一些都是属于危险犯。就单看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要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如果是闲置的、未被使用的就不构成危险犯。但同时危险犯也是结果犯,危害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虽然有别于实害犯的危害结果,但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是客观存在的。认真把握危险犯的"危险"的认定范围,对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31):97-98
网络经济犯罪在当前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之下,其发生的频率正在不断提升,并且逐渐成为一种高发、多发的经济犯罪活动。对于当前网络经济犯罪的打压并不能仅仅依靠国家采取相关措施,还要求各部门加强对于网络经济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降低网络经济犯罪的发生频率。只有调动起全民对于网络经济犯罪的积极性与参与性,才能够实现大范围内对于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与预防。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5,(1)
参与犯处罚原则的立法设定模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差别对待模式;二是同等对待模式。差别对待模式试图在立法上实现对参与犯应受谴责等级的差别性预设,差别化的标准主要包括作用标准模式、参与样态标准模式、混合(作用与参与样态)标准模式。"作用─差别化"模式经常性地存在难以区分作用大小的问题;"参与样态─差别化"模式面临事实参与样态与参与犯的应受谴责程度难以通约的制度难题;"混合─差别化"模式则会累积上述两种差别化标准所带来的两种困难。同等对待模式在立法原则上对参与犯均适用分则个罪为实行行为设定的罚则,对于解决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难以区分主从问题具有立法技术层面的借鉴意义。我国共犯制度实践中存在的"多元身份主体共犯之定性难题"是要求参与犯量刑参照系选择"罪名同一"与"就同一性质行为针对不同身份者规定不同的罪名"的分则立法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当直接将参与犯从宽量刑的起点设定为"实行犯的法定刑",剔除要求"罪名同一"的观念。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2,(1)
网络空间犯罪当中的中立主体犯罪帮助行为是一种新技术条件下的新的犯罪形态。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中犯罪主体与犯罪帮助行为主体之间不需要进行约定合谋,因此无法完全使用传统司法层面的共同犯罪责任认定方式。对于后续的《刑法》制裁体系和法律规制标准建设,应当对原有犯罪责任认定中共同犯罪进行特殊情节补充,同时依托《刑法》兜底罪名形式,对中立主体实行的犯罪帮助行为进行进一步责任认定,引导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坚守底线,认清共同犯罪的司法刑责,提升监管力度,打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21,(1)
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在立法论和解释论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自然犯是侵犯个体法益或者可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是侵犯无法直接还原为个体利益的集体法益的犯罪。法定犯,相较于自然犯与伦理道德的关联较弱,具有违法性认识复杂、法益性欠缺、我国语境下的罪刑设置不科学的基本特性,与扩张解释存在天然的抵牾之处。但是,现行刑法框架下绝对禁止对法定犯扩张解释的做法并不可行。对于基于体系(解释)协调目的的扩张解释以及对表面构成要件要素和有利于被告规定的扩张解释,由于不会触动法定犯的基本特征和提升侵犯人权的风险,应当允许在法定犯中例外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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