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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界》2001,(12):10
为做好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设部日前成立了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培训、考试和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组织实施.
建设部按华北、东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等六地区分别指定一个培训点.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统一使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
员会审定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培训教材为:<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程结构设计基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工程试验与检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0)专业应用指南棗建设工程施工>.其他专业工程除采用<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和<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两本通用教材外,可按照本专业的要求另加若干专业教材.
建设部拟于2002年2月下旬举办师资培训班.各地应组织指定培训机构的教师参加师资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师资应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过培训的教师方可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授课教师.师资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质量监督工程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和阅卷的方式.
2002年和2003年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04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
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按照地区和专业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验印;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验印,并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据建办人教[2001]43号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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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与城市信息》2002,(1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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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材》1999,(1)
最近,国务院及国家发展计委、建设部针对个别省、市高速公路、桥梁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以此为鉴,切实抓好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一)省建委对全省所有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各类专业工程及各类开发区的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二)省计委、省财政厅等综合部门负责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立项管理,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三)省级各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行业管理责任。(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本地区所属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行政管理责任。(五)建设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并负项目管理责任。(六)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和建材生产、设备制造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工作范围内对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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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信息》1997,(3)
为维护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尊严,保证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执行,严肃查处在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中指出,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本暂行规定。规定中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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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国务院(国发[2003]5号)文:“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建造师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施工活动的管理”等有关规定,自2003年2月27日起,建没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经理资格,改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在5年的过渡期内,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建造师同时使用,过渡期满后,原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作废。2008年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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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信息》199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建设司,总各营房部: 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定于1997年12月20日至21日举行,12月20日为基础考试,12月21日为专业考试。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组织。 现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考核认定条件和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细致地做好今年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设计司、人事部职称司联系。 附件:一、一九九七年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大纲 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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