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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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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13)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通过以来,民法中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修改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巨大轰动,短期诉讼时效一律修改为普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在权利行使的最后六个月内中止的,其补足的时间一律为六个月、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适用普通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这其中当以未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引起的反响最为强烈。这些制度的修改冲击着《民法通则》的原有规定,不断刷新着人们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理解。与此同时,其通过不仅有助于解决法律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而且为中国民法典的出世作出了全局性的谋划。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等待着我们去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只有这样,它才能不断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从而发挥法律的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0,(2)
我国《民法总则》颁布施行后,将普通诉讼时效由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变为三年,新的变化也带来了新的民事诉讼时效适用问题,尤其是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关于诉讼时效的冲突。同时诉讼时效适用的特殊问题,例如计算方法、举证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等也值得关注,在民法典尚未颁行之前,诉讼时效的特殊问题仍需要通过学理上的解释或实践中的做法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7,(5)
诉讼时效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也被一些国家称之为消灭时效。债权法中设置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避免由于权利人休眠状态,破坏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社会经济活动资源浪费。本文首先对诉讼时效制度在债权法中的价值,然后探讨现阶段我国债权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立法问题,并给出有效的建议,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7,(35):30-32
我国在立法上属于大陆法国家之一,唯给付不能制度未完全依循传统民法原则。由于我国合同法未明确给付不能的归责性问题、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给付不能导致的赔偿方式如代位请求权等制度。以上诸多问题,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有助于对我国相关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8)
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不可抗力、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众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防止权利人因为各种障碍影响权利的行使。但在实践中,因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时,权利行使存在障碍,此时该情形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存在争议。下文笔者根据当前法律规定,从实践出发,结合学术观点,对被刑事羁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7,(36):161-162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权利的一项核心权益,涉及到各个主体的利益,并且各个利益主体地位不同,对股利分配的期望也不尽相同,在公司法上,其往往是利益冲突最集中的体现。本文通过对我国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制度架构的解读,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之相关规定,对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研究并展开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21)
本文通过对悬赏广告概念和性质的研究,对单方允诺说和合同说分别进行了合理性的论证,得出了单方允诺说更加符合法理的结论,从而进一步探讨了拾得人是否有请求权,请求权人是否有留置权,以及该权利是否应该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步,不当得利领域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不当得利请求权是民事请求权体系中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在规范不正当民事利益变动关系,维护利益归属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当今我国在不当得利制度构建和立法方面都相对落后。尤其是不当得利请求权制度,更应当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将其弃之不顾,任其成为摆设制度。种种现象都不利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探讨如何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8,(3)
典当行收当赃物是典当制度备受道德责难与法律严控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典当制度以管制规范主导,典当行收当赃物的私法效果未臻明确。因此,有必要从自治规范的视阈确立典当权的独立担保物权属性,并据此区分典当行主观是善意或恶意来决定是否适用物权法上善意取得规则,确定当物的归属。而至于"善意"的认定标准,可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当押商条例》(1984)和司法裁判经验,从典当行与当物所有人主观过失的大小、行为的可预见性确定典当行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赃物典当权,当物所有人是否可取回当物、是无偿取回还是有偿取回,构建典当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规则和程序,该审查义务应介于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22,(1)
《民法典》中包含很多关于权利实现的新规定,须结合程序法规则加以解释。依据《民法典》第581条,在可以适用替代履行这种强制执行方式时,不得排除债权人的实际履行请求权;法院对替代履行的费用有酌定权。如果从《民法典》第581条中解释出独立的"替代履行费用偿还请求权",一方面,该权利会与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功能重叠和不必要的竞合;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债权人只有经过两次诉讼程序才能实现其履行请求权的后果。《民法典》第642条第2款是广义上的动产担保权人自行取回标的物的规定,担保权人不能和平取回动产时,可以先适用以物之交付为内容的强制执行程序,然后可自行变价。《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实施自助行为后应"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意指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保全。为保障《民法典》中关于权利实现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须妥当配置相关司法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须注重与《民法典》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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