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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Planning》2019,(14)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请求人为实现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滥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宣告程序一旦被滥用,将产生无效宣告程序价值无法实现、正常民事诉讼秩序被妨碍、司法资源和专利行政审查资源被浪费、相对人诉讼成本增加等危害。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9)
《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其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专门规定,行政相对人在认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的某个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时,有提请人民法院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权利。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也由绝对不审查制发展至附带审查制,这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进步。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7,(36):85-86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审查之外,还包括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其关键是确立合法性原则作为附带审查的标准,具体包括主体合法、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四个方面的内容。该标准既具有理论上与行政合法原则的一致性,又存在实践中契合全面审和法律审的操作性,以便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2):71-72
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就存在着冲突,要想达到建成法治当局、服务当局的既定目标,就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节制。如何保证在不剥夺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此种职权不被滥用,是法治建设务必面临的难题。本文论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依据以及权力被滥用的危害,继而探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在赋予行政主体一定裁量权的同时,要明确权力行使的边界,辅之以必要的控制措施,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7,(13)
检察院参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路径,它对完善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司法监督、优化司法中职权的分配、推进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都具有关键作用。本文立足于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案例,讨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存在问题,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4)
我国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类型区分不同的审查程度和审查形式,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关于审查程度的模糊的法律规定与确定的司法实践中的差异还是会带来较多困惑。本文借助诉讼中证据规则的中关于证明力规定来探讨审查程度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8,(11)
督促程序在我国处于空置状态的现象由来已久,债务人滥用异议权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立法规定了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但需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司法正义角度对不同的异议内容区分审查。建立支付令异议保证金制度从经济层面约束了债务人滥用异议权。有效防治债务人滥用异议权可以推进督促程序的良性变革,促进督促程序实现新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8)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因素之影响,公权力机关在刑事程序中往往处于较强势的地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侵犯较为严重。对此,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应规范性法文件都针对这一现象规定了对羁押进行审查的条文和制度。这些规定对无羁押必要的被羁押人起到了救济作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权是一种程序职权,虽然不发生实体处分效果,但该制度的出台,缓解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利侵犯的乱象,贯彻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之理念。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待以解决,导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然作用未能在实践中良好体现。本文基于此现状展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论证和分析。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3,(24)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而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保障法治的进程。是对其进行控制最重要的一环。而标准问题的明确也就更有利于进行控制,但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标准十分单一,落后于社会的需要,所以我们应切合实际的归纳、整理、完善这些标准。文章从三方面阐述,第一部分通过对法条的解读,认为我国对裁量权的审查范围较窄,标准单一。第二部分,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归纳了一些在我国法院审判中作为审判理由存在的但是十分凌乱的、还未形成规范的审查标准。第三部分根据这些标准和原则进行分析和思考,参考资料,从司法解释权、司法变更权以及对于司法审查标准的确立提出了自己思路和见解。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7,(5)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针对“立案难”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扩大。用“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规定对一定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请求附带审查。随着范围逐渐扩大,我们要思考的问题便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问题。也即当案件进入了行政诉讼法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如何进行,对行政行为审查程度的界限是什么?是实行全面的法律问题审查和事实问题审查抑或是区分二者审查强度。作者认为应该区分二者的审查强度,这不仅是法治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在行政诉讼中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使二者充分发挥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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