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Planning》2019,(6)
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公共利益,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的诉讼。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公益诉讼,经历了二十多个世纪的完善,在西方国家已经成为一项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在西方国家已经被普遍的接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逐步成为各国立法的一种新趋势。目前,在立法层面已经确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就该制度的建立,结合我国立法和具体国情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3):148-149
检察机关提起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保护国家国土资源安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但,提起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是一项富有创新探索性的工作。目前,在试点期间的成果与计划的目标尚存一定距离,特别是基层的检察机关遭遇了颇多的困境。总的来说,国土资源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着主体单一、案件线索发现难等状况。故对现有困局加以研究,以探究破局之策。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32)
在司法改革背景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已然成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路径。本文以行政公益诉讼案例为切入点,思考对已受刑事评价行刑交叉案件能否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出现竞合时如何适用,本文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和"刑事优先"原则进行理论分析,明确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时的适用程序,以期有力回应行政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辩解。  相似文献   

4.
建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制度是弥补传统环境管理不足的需要。对于保障公民环境权、遏制行政行为侵害环境公益现象、适应国际环境保护等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可在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科学设置诉讼管辖、合理确定举证义务、增加判决种类和允许原被告双方和解等方面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9)
当前我国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采取的是磋商与公益诉讼并行的救济模式,而立法却没有对两者间的衔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加之赔偿磋商制度或民事或行政法律属性的模糊定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适用关系错乱,造成了磋商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困境。笔者认为,在路径选择上应该确立行政磋商的优先顺位,在此基础上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并配置以完备的制度安排,最终实现最优化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目的。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7)
自全面推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来,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不少法律手段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文中对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总结为案源少、取证难、检察建议强制力不足、案难办。为此需要探索诉前程序及相关的诉讼保障措施,为检察公益诉讼扫清路障,进一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发展。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20)
在新时代国家监察体系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身份与职能逐渐转型,其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产生了微妙变化。伴随着生态环境诉讼制度化,"公益诉讼热"逐渐退潮,行政机关履职慢作为、乱作为等"慢性病"开始显现,不够完善的现有规则设计或软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致其在未来公益诉讼的开展中面临阻力。建立先瞻性规则与现有规则优化是检行联动的着力点,案件信息共享机制、预警规则、"通知纠正"规则等,可有效解决信息壁垒、执行滞后的问题,实现检行"双赢",社会公益"共赢",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8,(12):104-105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伴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严重,社会对于环境损害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关注却很少,因此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就难以得到相应的保障。在此背景下,论述了研究生态损害的必要性,从而探索生态损害的救济途径即一般救济程序和法律救济程序,主张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为最佳法律救济途径,为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环境提倡合理设立专业环保法庭、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11)
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将进一步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治理实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健全监督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和其他诉讼机关相衔接长效机制来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9,(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没有给出准确界限,所以学界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列入该主体范围,至今未达成一致观点。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检察机关不属于该法定主体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界定提供了借鉴,对司法实践具有现实指导意义。我们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这是由其性质和职责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