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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Planning》2014,(16)
作为民事诉讼法里面被完善修改过的督促程序相关制度,拥有比较迅速的处理和解决民事以及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功能。但新修改后的督促程序制度仍然存在着诉讼费用负担原则不合理,缺少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制裁措施等问题,无论在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方面都需要不断地完善。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督促程序的不足,可以采取从督促程序自身制度方面与督促程序生长的社会环境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督促程序,以期顺应司法改革潮流,符合民事诉讼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2,(1)
在司法实践中,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没有成为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青睐方式,究其原因在于仲裁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适用存在障碍、程序性质不明和案外人承担过重证明责任等。从更有利于维护仲裁案外人权利和完善制度本身出发,应在坚持前置审查程序的基础之上,细化审查程序的形式,并在法律上明确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地位和性质,适当增加被执行人的举证义务,以期对仲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34)
"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这一标准的认定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重点和难点。关于何种权益能够排除执行,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也多有分歧。本文从对案外人权益性质的辨识入手,以不同权益之间的权衡为基本方法,对人身权益、物权、期待权、债权等常见的案外人权益排除强制执行的基础和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期对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案外人权益的判断提供可行的思路。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31):153-154
本文根据个例案件针对被执行人提出实体异议该如何审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如何正确审查、审判  相似文献   

5.
耿春 《建设监理》2013,(11):25-27
异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的一项权利救济途径。正确地行使异议权利,对于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异议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被权利人滥用和扰乱招投标正常进程的危险。  相似文献   

6.
牛建东 《砖瓦》2020,(5):126-127
近些年来的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得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在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加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处理的难度。而企业为了不断完善自身,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积极重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处理。就如的异议的含义,这其实一种行政救济手段,要经过各部的追求来达成的。而异议处理的程序有很多,如标前、标中、结果的异议处理,常态下要比实际的异议处理更科学。在这竞争力就是一切的时代,不得不使我对如何在新时代的机制下,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处理进行了深入的思索。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0,(6)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确立以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难"的司法现象减轻了一些负担。但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也凸显出许多问题,如异议事由规定的模糊,各地法院理解与适用不一,造成司法局面的混乱。本文选取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方面的三个案例,通过对案例中法院裁判观点及裁判结论的对比,整理相关的争议焦点问题。对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事由、案外人租赁权在法院查封情形下的适用以及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并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6)
本文分析了招投标活动中异议与投诉行为的法律性质,从提出和受理主体、适用范围及其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对比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介绍了如何认定和处理利用异议投诉恶意干扰招标的行为,对于在招投标实践中依法合规的提出和处理异议投诉有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7)
《合同法》第96条并非赋予了被解约人对抗合同解除的实体权利,旨在提醒被解约人可以提起确认合同解除效力之诉讼制约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这种对被解约人单方的提醒,并不能抹杀解约人提起相同确认之诉的权利。同时,对合同解除权进行实质性审查是解决合同解除异议纠纷的前提,而实质性审查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被架空和虚置,不再具有适用的必须性。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21,(1):82-86
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刑事诉讼活动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能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正当。当前我国配套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尚未形成,制约了刑事诉讼管辖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发达国家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相对完善,其中以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为两大流派。美国、日本分别是这两大法系国家的代表,两者虽然在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处理方式上存在不同,但其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则是相同的。我国可以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内,结合司法实践,有选择性地借鉴域外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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