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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Planning》2019,(24):213-214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能够按时清偿,而把担保物的所有权在清偿债务之前转移给债权人。视其债务履行是否存在瑕疵,债权人返还担保物或受偿担保物的担保形式。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在理论、判例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让与担保这一制度,但在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让与担保的事例已广泛存在,本文以大量文献为基础,探讨让与担保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胡雁云 《中州建设》2008,(19):65-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和《担保法》的规定,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权是指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本质在于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房地产抵押权的有效实现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
担保追偿诉讼是发生在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诉讼,具有独立性,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之规定是关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管辖确定,约束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担保追偿纠纷无关。担保追偿诉讼的管辖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管辖规定来确定。  相似文献   

4.
我们有必要先弄清楚担保的含义.百度一下"担保",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目前,从事工程机械担保业务的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社会资金组建的独立担保公司,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第三方担保,另外一类是由代理商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公司.对于工程机械担保业现状各位嘉宾给出了如下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16)
代物清偿指以实际交付抵债物消灭原债的行为,是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而以物抵债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对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约定,为诺成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债的更改应以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前提,否则约定以新债务消灭旧债务属于新债清偿,在新债务履行完毕之前,旧债务与新债务衔接并存,此时债权人仅可就新债务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可于债务人不清偿新债时请求就原债获偿。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22,(1)
在高倡合同自由原则、强调法律为社会经济发展尽力服务的近现代,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甚至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均有其适当的位置。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产生补偿关系、原因关系和执行关系。第三人取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基本上为债权,至于可否取得物权、矿业权、知识产权,原则上应作否定回答,但不宜绝对化,在权利变动采取意思主义的领域,可以考虑承认第三人基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约定而径直取得此种权利。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撤回或终结第三人的权利。不过,从合同及其目的或其他情事中可推知,债权人保留了在某些情况下撤回或终结第三人权利的权利,即债权人可不经第三人同意就变更或撤回第三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第三人无权变更或解除合同。在解除权的成立要件和行使要件均已具备的前提下,债权人不解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会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遭受严重的损失。对此,可有两条路径解救债权人:一是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为清偿,然后行使解除权,终止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二是债权人径直行使解除权,至于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债权人可先向第三人赔偿,而后向债务人追偿。补偿关系可产生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最广泛意义上的抗辩,所有能够使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或推迟履行的事由均被包括在内,除非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了这些抗辩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有权向第三人主张其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0,(4):42-43
《民法典》第392条规定的"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与"约定实现债权"应当做区分解释,前一约定内容仅指担保物权,后一约定内容则包含担保权。故混合共同担保中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属于约定实现债权情形。约定明确的情形应涵盖责任顺序或份额,约定顺序的内容以当事人所作的确定或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意思为准。物的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皆约定债权人可"直接受偿"时,产生形式上的顺序冲突并导致各担保人抗辩于后清偿的情形。从解释路径而言,应当遵从《民法典》第392条所确立发展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原则,以及物的担保人与保证人地位相对平等的原则,无论是赋权型约定还是限制型约定,实质上都属于约定明确情形,债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另外,保证合同中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仅作用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的内部追偿问题,并非债权人自由选择权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2)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保证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本文从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学界主要观点出发,讨论在共同保证和混合担保两种情形下,担保人之间是否应当存在追偿权。  相似文献   

9.
(续上期) 十二、关于工程担保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本文所称工程担保即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根据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1995年通过的《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留置权,但该留置权仅限于动产,债权人不能对诸如房屋等不动产行使留置权,这无疑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根据《建筑法》及《合同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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