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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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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4,(2):4-5
股东除名是指公司强制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制度。股东除名制度相比其他解决公司内部矛盾机制要优越,不仅可以化解矛盾,而且可以确保公司的存在,是公司法非常重要的制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虽对股东除名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不尽完善,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4,(10)
股权对外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里蕴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现行《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书面通知"的规定欠妥以及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没有规定等诸多问题,因对其从"同等条件"的设置、意思表示多样化,确立法律责任并对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5)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与资合的属性使得其在股权转让上需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公司的持续经营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存在股东变更的情况,我国的《公司法》第72条对于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同时,《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同意规则"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的纠纷。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有助于我国公司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同时也能够推动实务纠纷的解决。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3)
我国新《公司法》第72条第2款和第3款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立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缺乏对于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同等条件"等核心要素很不清晰,制度设计的不足衍生出了股权转让交易中一系列负面问题。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内容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分析其规定存在的不足,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为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以及公司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我国公司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陌生股东加入会影响股东间的合作,继而影响公司正常生产运营。但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如何行使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笼统不易操作,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非常不利于解决纠纷。本文拟就特殊情况下行使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①的第71条至第72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②的第16条至第2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司法解释以如此长的篇幅(一共七条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足以可见其重要性,因此讨论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基本理论意义甚大。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7,(36):69-70
公司股东作为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对公司享有知情权是当代各国公司法都共同承认的,我国公司法也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有所涉及。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最基本的前提,然而在当前我国,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和现实情况的复杂多变,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问题依然较多。虽然在刚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对股东知情权问题做了较多的司法解释,但并不能完全的解决现实中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所面临的问题。本文拟从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纠纷所面临的问题,对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作出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20,(2)
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它充分地体现出了公司与债权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所以公司资本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自从2013年《公司法》采用了资本认缴制以来,怎样使交易变得更加安全可靠和怎样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障成为了当前重要的话题。在公司没有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是否可以加速到期的问题引起大家的广泛关注。如果该问题没有得到立法和司法的回应,就会难以解决加速到期问题;如果不认可加速到期,就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如何处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债权人为了有效地降低交易时存在的风险性,就要充分地考虑和分析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在最大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还要和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以免出现利益纠纷。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27)
我国现行公司法在05年修改后逐渐符合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但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仍然存在不小缺陷,其在移植国外公司法有关股东表决权限制、董事受信义务等规定时,虽然在立法上尽量考虑到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情况,但是由于在立法技术上只是单纯的引用移植,没有自生的立法指引,从而导致了在实践中运用以上制度规定的条件过于僵硬,对于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审判标准太多形式化,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需要大费周折,保护的成本过高。因此,想要通过立法使公司章程修改过程中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需要从多方面来完善对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制约。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20,(1)
在PPP模式中,项目公司进行新一轮社会资本股权融资时,由于被融资企业所有权的更迭,原股东与后加入并形成控股状态的股东容易产生所有权纠纷。这种纠纷不仅是股东身份权的纠纷,更是企业控制权的纠纷。这种纠纷更多地体现在有限公司阶段。这种纠纷体现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或决议时出现的冲突,这些冲突能够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体现,具体为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小股东权利保护的冲突,即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冲突。为了追求更大的股东利益,抗衡控股股东,在公司股价上升的情形下,原股东会积极主股东会议决的缺陷,从而形成引进新股东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的结果。对此,法院倾向于资本多数决原则,以保持企业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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