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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8,(8)
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不仅肯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地位,同时对民法渊源作了一个除外规定。把习惯正式作为民法的渊源有效的丰富民法渊源的内容,有利于保持民法规则体系的开放性以及鲜明性,使得民事法律的来源依据更鲜明,更能永葆青春,这是民法渊源应具有的特性。司法解释在民事生活中扮演了一个不容忽视的角色,实践中对它的应用也十分的广泛,但它却不是我国民法的民法,本文从司法解释在实际民事领域中的应用、作为民法渊源的意义出发,论述司法解释引入民法渊源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9)
《民法总则》第十条正式将习惯纳入了法律渊源,这是我国法治的一大进步。着眼于第十条的文义解释,探讨对于第十条的理解。同时分析将习惯纳入法律渊源的进步意义以及未来第十条在司法层面上应当如何适用。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10)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3款规定一般法律原则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但是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不同,一般法律原则存在的模糊性导致其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地位受到质疑。例如,一般法律原则与国际习惯在概念上相混淆;一般法律原则起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院很难适用等。但其实,这些质疑主要来源于对一般法律原则含义的错误解读。拟着重分析一般法律原则的含义,从而反对对一般法律原则的质疑,进而证明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4,(4)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国家政策"作为民法的渊源之一,但是对国家政策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其制定主体、适用范围、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都存在模糊性,国家政策在民事法律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国家政策具有必要性。台湾民法第1条与我国民法第6条规定有相似之处,但是存在一定的区别。我国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习惯、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这具有特殊性,但是符合我国国情。习惯、法理作为民法的渊源,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详细论证。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32)
从发展视角来看,民法是从罗马法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普遍应用于欧洲大陆和大部分以前属于欧洲国家的殖民地,其中包括魁北克省和路易斯安那州。历史上最重要的民法典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民法裁决权的法律基础是法规而不是习惯,因此,民法不同于普通法。本文将从方法与目标的角度出发,系统论述基本权利民法适用的两种考虑关键要点,并提出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8,(11)
习惯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得到现行法律的确认。但针对广泛的交易习惯、风俗习惯等需当事人选择而具有约束力,且各地各领域标准不一,则限制了习惯的适用。将以此为切入点,在实体及程序两方面围绕其体系地位、确认及适用展开思考,以期习惯的相关规则更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20,(4)
学术界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利与市民社会民法的调整密不可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部分一致。知识产权适用于民法法理学的传统和基础、法律逻辑和心态的建构以及民法体系结构的基本原则和理论。知识产权理论和民法原则的法理研究对知识产权的处理和知识成果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7,(3):53-55
习惯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普遍的法律渊源,常以国家法的补充角色维系着一方土地的社会秩序,二者长期调适共生。它们在民间处理财产继承时都曾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清末及民国政府的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中华民国民法·继承编》的颁布,民间财产传递习惯和国家制定的财产继承法条之间冲突不断,在具体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民国贵州天柱县的一起持续多年的继承财产案,充分地展现了国法和习惯扞格的情况。由于习惯的强大力量,新制度尚未成为新安排,国家法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力度及法律的不健全等现实因素致使案件的当事人争讼不断。虽然国法在与习惯的角力中最终获胜,但如何调适二者的关系,使其相辅相成,在当今社会语境下仍值得认真对待与反思。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8,(1)
在我国,民法规范符合广大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并且其内容相对完善,而在行政诉讼中有很多关于民法规范的行为,因此需要加强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应性。基于此,本文将阐述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适用的可行性,以类推适用、直接适用两种方式为切入点,探究民法规范在行政法适用的方式的,旨在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为法律的发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3,(4):68-69
西北少数民族交易习惯,形成于西北少数民族数千年的生产生活中,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和鲜明的地域特征,是我国重要的习惯法。西北地区回族和新疆少数民族的交易习惯,体现出本土法律与外来法律相互交融、浓厚的宗教色彩、表现形式上的不成文性等特征,能够鼓励商品贸易、促进商品经济快速发展,规范合同行为、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是西北少数民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商品交易的重要的法律渊源。但是,西北少数民族交易习惯在司法适用中面临如何与国家法之间协调一致、如何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交易习惯及司法审判人员轻视民族交易习惯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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