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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人民法院审理此类行政案件,通常将复议机关拒之门外。然而,笔认为:复议机关虽然不是被告,但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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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监察》2005,(11):31-32
一、在行政诉讼中,为什么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法律之所以对被告收集证据的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因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一般是国家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和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作决定。如果允许被告在行敢诉讼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是先作决定,后调查取证,这样做显然违背了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的原则。另外,被告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职权和手段,如果允许其在诉讼中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权力向原告和证人施加压力,被告和证人在行政机关的控制与压力下提供的证掘,很难做到真实、客观,这样的证据即使提供给法庭,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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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22):18-20
行政复议制度一直以来发挥着解决争议、层级监督、权利救济的作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后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案件数量的增多、法律关系的复杂,需要我们立足现状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对于行政复议存在的复议机关主体问题、复议程序问题以及复议队伍建设问题,我们应该从集中复议权、完善复议程序、加强队伍建设着手来完善我国的行政各行复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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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3,(24):269-270
原告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三元原告模式不仅有其现实基础,同时也有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和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的意义。在允许检察院、社会团体和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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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规划》2001,(4):39-42
行政复议是国家赋予公民、法人和一些社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为此,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作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是国家和城市政府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能,为了保证该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规程》,根据城市规划管理的特点,使行政复议制度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该《规程》明确了城市规划工作的行政复议范围、复议的参加人、复议的机关、复议申请的形式、复议申请期限、复议申请的审查内容、复议第三人的范围、复议被申请人的义务以及复议结果和复议后提起争议的途经等等,使行政复议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城市规划工作的实际,使其能够操作实施,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从民主与法制的途经来保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工作的健康进行,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城市规划工作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关也通过该规程的实施使自身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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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我国城市规划复议制度现状问题的分析,借鉴英国城市规划复议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在法规制度、受理机关和复议程序三方面对我国城市规划复议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以达到在城市规划中公众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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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nning》2019,(8)
仅从法条来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在排除方面的规定过于概括和凌乱,落实到具体的行政诉讼程序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实用性不可控、存在制度漏洞和管理盲区。具体问题表现为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手段过于简单、缺乏信息手段有效监控、缺乏对搜查扣押的司法监督措施、行政机关执法监管不够、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监督非法取证行为的障碍重重等。针对这些现状我们进行分析并列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