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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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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公告,公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同时规定,2007年3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仍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2002年调整)》(以下简称《原不免税目录》)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的不免税目录》)执行.  相似文献   

2.
《建筑机械》2007,(2S):38-40
财政部1月22日发布公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继2000年后再次对该目录进行全面修订。  相似文献   

3.
财政部1月22日发布公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将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继2000年后再次对该目录进行全面修订。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目录》执行。此外,2007年3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  相似文献   

4.
国家调整进口设备免税范围自1998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具体内容如下:(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  相似文献   

5.
日前,国家计委主任曾培炎、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签发第7 号令,颁布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 年修订)》。该《目录》是引导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改善投资结构,以及国家审批投资项目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国家为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个《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 年9 月1 日起执行,原《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试行)》同时废止。《目录》包括28 个领域、526 种产品、技术及基础设施等。建材、建筑领域包括:日产4000 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制造生…  相似文献   

6.
《建筑与预算》2014,(6):126-138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所附的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新墙材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的重要依据。随着建材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建筑节能标准的颁布实施,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为做好《目录》的修订工作,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通知要求:  相似文献   

8.
正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配套产业发展情况,财政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等六部门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包括《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修订后  相似文献   

9.
<正>2023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该目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同时废止。《目录(2024年本)》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是产业政策的重大调整,  相似文献   

10.
深圳市今年全面开展“绿色建筑年”主题活动,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计划。 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将联合发布《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领域循环经济产品(技术)推广导向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发布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政府扶持资金的建设项目(含重大建设项目)在设计和建设时,应当采用《目录》中已列入的推广产品(技术),否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相似文献   

11.
《山西建材》2012,(8):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和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2.
《新型建筑材料》2007,34(6):40-40
不久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并已发布实施,该目录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3.
罗夏 《工程机械》2011,(6):73-73
2011年6月1日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日录》)正式施行,该目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修订,鼓励包括工程机械在内的多个行业进行相关建设。  相似文献   

14.
《基建管理优化》2006,18(2):39-41
哪些投资项目适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为《决定》的重要内容,规定了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目录》规定,以下几类项目需经政府核准:(1)内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需经政府核准。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由《目录》做出规定,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对《目录》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2)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除中央管理企业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以外),均需政府核准。政府审查的内容,除了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方面外.还包括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3)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核准或审批。  相似文献   

15.
《白蚁科技》2012,(3):4-5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10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中国住宅设施》2008,(4):10-10
近日获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建设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筑领域循环经济产品:技术)推广导向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相似文献   

17.
罗夏 《工程机械》2011,(7):72-72
201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开始实行。6月8日,发改委举行发布会,详细介绍并解读了该目录。《目录》中,“废旧汽车、工程机械、矿山机械、机床产品、农业机械、船舶等废旧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再利用、再制造,  相似文献   

18.
信息跑道     
信息跑道国务院发文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国务院发出国发[1997]37号通知,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对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做了规定,①对符合《外商投资...  相似文献   

19.
4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句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快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规范项目管理,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决定建立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旬报制度。  相似文献   

20.
《建设监理》1999,(6):1-1
为了加强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国家计委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举报受理单位为国家计委,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计委(计经委)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负责和参与国家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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