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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3,(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于2003年7月7日发出“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这份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的通知说,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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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5,(5):6-6
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重庆、沈阳、武汉、西安、哈尔滨开展感光材料废物环境管理试点工作。感光材料废物是指从摄影化学品及感光材料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存在于人们身边的危险废物。感光材料废物主要包括废显影液、废定影液、废胶片、废相纸及感光药品等,其中含有多种有毒有害成分。而由于废定影液中含有银离子,各地出现了一批收集废定影液的“职业淘银人”,他们将废定影液中的银取走,而将其他废物随意丢弃,给生态安全和群众健康造成威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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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 《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2,(2)
再生资源行业的规范管理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随着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事业的不断发展,企业数量和业务内容日见增多。近年来,随着国门的打开,国际市场上的再生资源正源源不断地流入国内市场,一方面给我国的基础材料生产提供了丰富的原料,另一方面,对国外进口再生资源的规范管理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务院有关部委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规范管理、进口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加工中的环境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今年5月16日召开的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再生金属分会成立大会暨再生金属经济技术国际研讨会上,有关部委的同志分别从不同的管理角度谈了他们的思路和认识,本期我们刊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王吉同志、国家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张树隆同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付劲同志的文章,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论述了再生资源进口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和应对措施。这些将对企业界和科技界的同行开展下一步的工作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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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再生与利用》2003,(6)
2003年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以2003年第10号公告发布了“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以废物目录》(第二批),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第20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的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在公布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料目录”(第二批)中共有三个品种:1、商品编码为:1703.1000,甘蔗糖蜜;2、1703.9000,其他糖蜜;3、26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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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授于专利权以前应当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本文就实质性审查规定的一些问题进行如下说明。实质性审查主要有三方面的规定: 一、不授于专利权的规定从我国国情出发,为了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专利法第五条对专利保护范围做了一些限制,即“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于专利权”。例如伪造钞票、证件等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不能授于专利权;又如一项发明创造客观上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例如人与动物的交配方法等,也不能授于专利权;一种妨害公共利益的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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