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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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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众用电》2013,(12):5-6
电力设施是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承载体,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关系到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有意或无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还是时有发生,在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威胁着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提高人们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打击和处理破坏电力设施的人和事有重要作用。为此,本刊拟自2013年12期开始,开辟“政策法规”新栏目。栏目将分期刊登《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全文和有关条款的解读、释义,以及专家、领导撰文、访谈,并适时报道政府、企业贯彻落实《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情况,推介典型经验,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2.
《大众用电》2014,(4):8-9
<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一)盗窃、破坏、哄抢电力设施及器材;(二)损坏发电厂、变电站、水电站的建、构筑物;(三)拆卸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供水、供热、排灰、送气等管道;(四)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铁路专用线、专用公路或者专用码头;  相似文献   

3.
《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电力建设和反窃电方面的第5个地方性电力法规。  相似文献   

4.
<正>第八条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释义】本条是对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激励机制的规定。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表彰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条规定,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相似文献   

5.
《大众用电》2014,(1):5-6
<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防范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相似文献   

6.
《大众用电》2014,(3):6-8
<正>第十二条新建500千伏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其边线垂直投影外侧五米内所跨越的住宅建筑物,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新建22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达到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不实施拆迁和补偿;无法达到国家规定安全距离的,由电力建设单位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建线路跨越房屋及拆除补偿的规定。  相似文献   

7.
《大众用电》2014,(7):5-6
<正>第三十五条供电企业查电人员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户依法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用电检查证》,检查完后制作用电检查记录。用户应当提供便利。用电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窃电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必要时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用电检查人员可以通过录像、摄影、现场保存窃电装置等方式保存窃电的证据。【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电企业查电人员进行用电检查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大众用电》2014,(6):5-6
<正>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  相似文献   

9.
《大众用电》2014,(8):5-6
<正>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方面的纠纷,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力监督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即经济委员会(工业、经济局、企业发展局),作为电力法律、法规的执法主  相似文献   

10.
《大众用电》2014,(11):8-10
<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实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  相似文献   

11.
正第四章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二十三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电能资源配置,协调供用电关系,维护安全有序的供用电秩序。对于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限制用电。第二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措施,降低电能损耗,优化供电方式,  相似文献   

12.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售电市场的逐步放开,湖南省的供用电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为适应新形势,面对新常态,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12年、2017年对2009年开始实施的《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我刊对修改后的《条例》予以分期刊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3.
14.
《大众用电》2008,(6):45
问:请问供电企业应如何管理《供用电合同》? 答:《供用电合同》管理应该从客户办理用电申请开始,到合同订立并对客户正式供电,以及发生合同变更或解除为止,一般需要进行以下工作:  相似文献   

15.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我国,《高压供用电合同》等较早就有了比较完善的文本,但《居民供用电合同》一直付之阙如。这期间,虽有背书的“用户须知’’勉为其难,但常常受到用户的非议。经过多方努力.2007年3月9日国家电监会终于推出了《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笔者提供一家之言,仅供参考。[第一段]  相似文献   

16.
《大众用电》2010,(10):5-7
<正>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情况实施监督。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报修服务制度,公开报修电话,保持电话畅通,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  相似文献   

17.
《大众用电》2010,(12):6-7
<正>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收费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者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供电企业不得自定电价,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不得擅自在电费中加收或者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  相似文献   

18.
《大众用电》2010,26(9):5-7
<正>第二章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居民用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他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供电用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相似文献   

19.
《大众用电》2010,(11):5-7
##正##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二)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三)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相似文献   

20.
《大众用电》2010,(8):5-7
第二章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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