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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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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支付保证和履约保函 支付保证和履约保函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间最基本的担保关系,支付保证是发包方向承包商提供的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履约担保是承包商向发包方提供的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保障,是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基本措施。  相似文献   

2.
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含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下同)的构成要素,其中价格条款是构建雇主(建设方,下同)对合同标的的要求和承包商主张价款之间的对价关系的主要手段,而支付条款非但是构建雇主分期支付工程价款和承包商按进度实施工程和交付标的之间的对价关系的主要手段,也是控制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债的发生数额的首要措施。上述二种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对价关系的平衡状况关系到双方的核心利益,  相似文献   

3.
(一)按工程进度付款是控制雇主与承包商之间债的发生额的根本手段。也是构建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进度与建设方支付工程款之间平衡的对价关系的基石 基于建设工程具有工期长、合同价款大的特点,因此对建设工程的价款大多采取分期付款的原则,菲迪克认为雇主分期支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该与承包商完成的实际工程量即施工进度相一致,  相似文献   

4.
在工程承包中,承包合同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合同的每一条款都可能影响企业的效益。从工程承包合同中的费用条款分析发现,有些条款涉及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但是在现实工程承包合同谈判时,承包商往往不够重视这一点。如果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合同条款可能使工程款支付拖后,导致承包商无法及时得到工程款,承包商自己不得不投入很多资金,这些资金有些为自有资金,有些来自银行贷款。如果是自有资金就耽误了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机会;如果是银行贷款就需要支付利息,这样都给承包商造成相关损失。相同的静态总报价因费用回收时点不同其经济效益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5.
五、建设方的现场交付责任和承包方的现场照管义务之间 的对价关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必须对现场具有拥有或使用的权利,并且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期、按应有状态向承包方交付现场的义务;承包方一但接受了现场,就应负有对现场的照管义务。这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问一个重要的对价关系。菲迪克认为向承包商交付现场是雇主的基本义务,(参见CONSP&DB.EPCT第2.1款“现场进入权”),但是菲迪克在上述通用条件下规定的是承包商进入和使用现场的权利,对于现场的交付状态没有作任何约定,为雇主和承包商之间就现场交付状态的约定留出了充份的空间。菲迪克认为承包商一但接收现场,应对现场承担全面的照管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相似文献   

6.
在债务人为多数时,其中一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侵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同样成立侵害债权行为。已成立还未生效的合同和已生效的合同同样受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罗马法中就规定有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承揽合同,在西方国家有关不动产的规定都在承揽合同部分。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前苏联开始把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加以规定,并得到我国的移植。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但该理念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受到公法规定的较大限制。我国民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传统承揽合同中剥离出来,强化当事人的社会责任,限制其合同自由,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之外社会公众的利益。但行政管制的密度过高又导致了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层出不穷,降低了社会效率,增加了社会成本。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不同于普通承揽合同的特征,包括承包人只能是法人、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建设工程的行为、国家管理的特殊性、建设工程具有计划性和次序性、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相似文献   

8.
建设项目承包合同计价方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合同规定了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权利和义务,是双方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工程活动都是为了实现和履行合同中各项条款,而计价方式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大部分工程风险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分配方式.本文介绍了当前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较多的几种合同计价方式,分析了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在各种计价方式下工程风险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分配方式.最后指出业主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结合自身的情况,灵活选择合同计价方式,并积极就合同计价方式进行创新.  相似文献   

9.
六、对合同期间遇到成本改变的风险认定和相应的损益分配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合同期内相关国家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会影响到承包商的成本,对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预期一般应被认定超越了承包商的经验范围,属于不可预见的范畴,菲迪克合同通用条件(CONS、P&DB、EPCT)第13.8款(因成本改变的调整)在应由建设方承担相应风险的基础上作了如下弹性规定:“在本款中,  相似文献   

10.
工程预付款的法律性质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分析了对于工程预付款法律性质的主要观点,认为预付款是业主为帮助承包商改善资金状况提供的无息贷款,而非工程款的预先支付。因此,在适用预付款的合同中,承包商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防范工程款拖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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