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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Planning》2019,(28)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宣布破产是客观规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国有企业,其破产清算会计不仅关系企业职工与债权人的利益,更事关国有资产安全,财政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系列规范性文件。但在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过程中依然暴露出明显的问题,会计实务处理滞后于法律规范。本文以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问题为重点研究内容,有利于相关准则和规范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7,(4)
<正>企业破产清算是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对破产清算的管理是关键环节,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有效处置"僵尸企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用法治思维推动"僵尸企业"兼并重组,充分发挥法律作用,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不断健全完善"僵尸企业"市场化退出机制,成为当前经济运行过程中面临的重要任务。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强化破产清算管理意识,提高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7,(5)
<正>一、引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改革部署,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日前发布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对破产清算的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会计主体假设、报表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8,(2)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16)对破产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编制要求作出调整。法律界人士持不同意见,认为破产企业不满足会计准则下持续经营前提而不应再行编制财务报表,且财务报表与破产法下财产状况报告概念不同,进而会计准则不能约束破产法下法院所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本文以会计准则制定的逻辑基础为起点,对《会计法》尤其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下持续经营假设及其与破产清算的关系进行界定与解释,并对破产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的法律内涵进行了解读,认为内含假设与目标的基本准则是继承性且发展中的财务会计理论,会计准则下清算财务报表与破产法下财产状况报告之间不仅不存在任何冲突,还有助于破产管理人履行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等职责。与此同时,应在现有法律规范体系下进一步完善清算财务报表的构建思路。  相似文献   

5.
施工企业在登记设立、经营到清算、破产的整个过程中都会面临着许多法律风险,如果企业能通过有效的、系统的合同管理,其法律风险便能得以规避、转移。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20,(8)
破产是企业无法继续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最后活动,在我国破产有一套系统的程序,企业破产按照破产程序来一步步进行,但是在破产过程中,企业在破产之前形成的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等都要进行一一确认,对企业当前存在的各项资产与负债都要一一核查清楚,因而,企业破产程序过程十分复杂,涉及到的个人、其他企业以及部门都非常多,因此,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债权进行确认,偿还企业的负债,总结企业现有的净资产,进行拍卖抵押等。我国有专门的破产程序中需要确认的债权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确认债权。破产程序中,还有专门的破产清算组织可以为破产企业提供专门的破产清算服务,进一步帮助企业确认债权关系,也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即《破产法》为企业破产有法可依。破产程序中债权确认制度具体有哪些规定与要求呢?这将是本文将要讨论的内容,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本刊编辑问:梁律师,新的企业破产法创设了一些具体法律制度,请介绍一下破产管理人制度? 梁律师:好的。新破产法被公认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以管理人制度基本上取代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破产管理人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机关。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而成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企业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方面也发挥相应的职能。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只能从事破产清算活动,而无权负责和参加企业的重整或和解工作。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30):152-153
当公司因发生法定事由而面临强制清算时,还可能因为资不抵债转而走向破产程序。破产并非一定意味着企业生命的终结,有时也会成为他们获得喘息并重整旗鼓的良机。然而我国规定公司清算程序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以至于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缺乏体系完善的规章可循,进一步影响破产清算的效率,会损害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文通过简要概述江苏高院发布的某企业破产典型案例,试探讨实务中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通过破产重整使企业重获新生这一系列法律程序衔接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28):30-32
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今天,企业破产的情况非常普遍。《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1]企业申请破产后,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环节。很多时候,企业都因为融资需求而将厂房、设备等抵押给其它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为了重整的顺利进行,担保权应当暂停行使,但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抵押权登记以使担保资产变现清偿债务,我国破产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确实急需解决。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仅指破产清算)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归于无效,目的是要防止债务人或管理人出现偏颇性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通过执行中止、禁止个别清偿,以维系债务人财产,并按照破产法规定的先后顺序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原则及意图。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4,(2)
每一个成功的企业对广告都非常重视,不惜斥巨资进行广告宣传。那么广告支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到底如何?如果广告有效,那为什么还有企业破产清算?通过实证研究探寻广告支出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发现广告支出与企业绩效存在着正相关关系和倒U型关系,继而确定最佳广告支出规模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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