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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商标法(修订送审稿)》内容,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据了解,《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主要将解决三大问题。首先是,解决商标确权程序繁琐、商标注册周期长的问题。其次是,解决异议程序被滥用的问题。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把异议主体限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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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是指在他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已经使用该商标的所有人,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我国《商标法》历经多次修改,最终将商标先用权制度确定下来,然而新出台的《商标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相关规定不够详细,不足以解决实务中的问题。本文主针对新《商标法》中有关商标先用权的规定,指出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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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之中,现行《商标法》在施行过程中因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而面临的新挑战和难题,有望随着修订目标的逐步落实而得以解决。这是记者9月1日从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2010中国商标年会上获得的最新消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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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商标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中的亮点内容有哪些?日前,有关专家对新《商标法》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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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仅停留在简单直接的侵权救济层面,而对于那些尚未造成实际损失却实质上侵害了商标权利人正当权益的行为。或享有一一定声誉的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中的保护问题,均未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也并未能对商标淡化提供有效和全面的保护和救济。正确认识商标的淡化侵权并寻求法律规制,对被淡化商标提供特殊保护,是本文的中心议题。本文针对商标淡化理论,对商标淡化的几种表现形式等方厩进行阐述,从阐述中归纳出商标淡化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并针对性的对现有的商标反淡化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进一步提出在网络域名中对商标反淡化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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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外贸经营秩序,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国际市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了《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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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前闭幕的第三届中国商标节上了解到,中国《商标法》正在修改中。这是中国《商标法》自1982年施行以来的第三次修改,目的是为适应新形势发展和中国商标战略需要,推动自主创新,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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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JG608-2014《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经国家质检总局于2014年11月30日批准,自2014年5月30日起施行,代替JJG608-1989《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旧规程")。旧规程制定将近25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检测手段的提高,无论是在技术要求上还是在检测方法上,都已不能满足要求。同时,GB/T3808-2002《摆锤式冲击试验机的检验》、GB/T21189-2007《塑料简支梁、悬臂梁和拉伸冲击用摆锤式冲击试验机的检验》在此期间也进行了修订,因此,对旧规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与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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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与空调(北京)》2015,(1):96
<正>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并于2014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2014〕679号),并称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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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JJG608-2014《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新规程")经国家质检总局于2013年11月30日批准,自2014年5月30日起施行,代替JJG608-1989《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检定规程》(以下简称"旧规程")。旧规程制定将近25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检测手段的提高,无论是在技术要求上还是在检测方法上,都已不能满足要求。同时,GB/T3808-2002《摆锤式冲击试验机的检验》、GB/T21189-2007《塑料简支梁、悬臂梁和拉伸冲击用摆锤式冲击试验机的检验》在此期间也进行了修订,因此,对旧规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与旧规程相比,新规程的内容发生了以下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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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司法审判中,针对在OEM方式出口产品的商标,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问题上,法院出现了不同判例。一些法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消费者是否混淆,是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前提。OEM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所以不存在侵犯中国商标权问题。而另一些法院并不认为混淆是商标侵权的前提。对此,作者从商标的基本功能,海关保护条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商标侵权责任,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混淆"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逻辑应当统一等角度进行分析,并明确提出商标侵权,应该不以消费者是否混淆为前提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