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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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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捷 《中国科技博览》2013,(20):198-199
【摘要】在公司解散后,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法定清算义务人,无论是在公司的普通清算程序中,还是在特别清算程序中,对公司的清算工作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当股东主动积极的履行这项义务时,当然没有什么责任会降临到他们的头上,但是,一旦股东不履行或者没能有效履行清算义务,相应的责任便会随之而来。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承担法律责任是其法律义务的转化。因此,在设计公司清算中有关股东的相关责任时,一定要考虑到其责任的可执行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应当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如《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此种规定,一方面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公司股东比债权人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且对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追偿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讲,其也应当先于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以,股东在公司清算期间所为的交易实际上就是一种滥用公司人格的个人交易行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而对民事清偿或者赔偿责任只字未提。在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拒不承担清算责任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毁损、贬值、灭失,即便股东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好处,也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才造成了公司财产的减损,从而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解散后,清算的进行必须要以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完备为前提。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在没有对公司清算就利用虚假清算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的行为无疑是为了多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侵犯中小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而我国目前公司法和相关法律制度对这一类案件的处理还显得无所适从,其实,关于控股股东诚实信用义务是一个在目前受国内外公司法学界广泛关注的学理问题,虽然就目前而言司法实践中还难以直接利用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来追究相关股东的责任,但是,审视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司法机关未来适用控股股东诚信义务作为审案依据可能是一种趋势。本文在立足本土,放眼全球的视角下,对国外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借鉴,从美国的“安全港制度”,到德国的“事实上的控制和契约控制”;再到英国的“影子董事制度”;笔触几乎遍及世界发达国家所有该领域的相关规定,其目的就在于他山之石,可以为玉,也的确希望这篇文章能对国内该领域的科研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有自然人股东的公司不断发生股权继承问题。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摆型股权继承问题做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较为笼统,加上股权继承本身的复杂性,这使得股权继承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都存在许多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澄清。本文通过分析股权的可继承性入手,试提出了完善我国股权继承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4.
新《公司法》确立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这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一大创新,但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公司立法上属于新生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笔者通过对《公司法》的规定,从公司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财务监督及公司责任承担等五个方面论述了“一人公司”的创新及不足,并对如何完善提出了一点粗浅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涉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和有关禁止性规定等内容;但从规定内容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应当是一部“程序法”;该规章主要规定了(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及审查批准程序,(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及注册登记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确定保护范围。这项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有关地方应当在该保护范围内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2)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  相似文献   

6.
新《公司法》明确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为我国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的实质性的一人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应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本文就我国一人公司法律翩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提出了几点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7.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角度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出发,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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