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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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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4,(5)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2)
传统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家刑法究竟能否有效应对新的环境风险,已然成为当前环境刑法中刑法政策和刑事政策上的核心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实质意义上的环境犯罪,即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为何的理解。应当认为,环境法益或生态法益始终与人密切相关联,是人与环境之间共存性的概念。然而,由于新的环境风险的特殊性,刑法的应对措施更加偏重抽象的危险犯、团体责任、未来指向性的预防措施等,这也导致环境刑法的责任归属原理不同于传统刑法。即便如此,为应对环境新风险,投入现代性刑法手段,也要尽可能遵守法治国家刑法的人权保障政策。因此,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问题,确切地说,不应是行政行为的从属性问题,而应该是行政法的从属性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够实现环境刑法的安定性与信赖性。环境刑法的刑事政策也应从过去指向性犯罪镇压模式转向未来指向性犯罪预防模式,普遍法益的扩张、抽象危险犯的扩大适用、刑法的前置化、刑法的最优先手段等措施的运用必须具有必要的、合理的根据。韩国尽管构建了庞杂的环境法律体系,针对环境犯罪也引入了最新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但在环境风险意识上还有待提高和引起足够重视。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12):77-78
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讨论之激烈持续已久,由于自然犯的违法性不可能不被行为人所认识,所以本文仅对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进行探讨。一直以来,学界大多围绕着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要素还是责任的要素,是故意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还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的话题进行研究与争论。笔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能够影响法定犯的定罪与量刑,因为违法性认识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是违法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的要素。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19)
在我国,如果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那么你将会被定义为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为什么法律这样子规定呢?我认为它的本质是在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包括我国最高法或者最高检做出的司法解释等都是从保护公民法益的角度出发的,所以所谓犯罪,就是对合法权益的侵犯。侵犯财产罪的法益是财产权,那么我们如何定义、理解取得型财产犯罪所侵害的财产权呢?下面我们将重新定义研究,供大家参考。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8,(3)
在刑法学知识的增长与转型期间,刑法教义学体系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学者需要面对的第一原理是犯罪本质,其中的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法说的相关讨论极为活跃。本文首先对规范违反说的根基作出阐述,然后结合相关理论,对规范违反说与犯罪论之间存在的联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11)
扩张解释是一种较为重要的解释方式,本身就具备较强的维护刑法适应性功能,可是对于这一扩张解释,经常有人会将其和类推解释搞混淆,亦或者是对其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难以界定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则就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限度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在认可扩张解释合理性的同时,以刑法条文之中所具有的最宽含义来对其进行限度。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4)
盗窃罪作为一种古老且常见的侵犯财产类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盗窃行为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形态,对盗窃罪是否应限定为秘密窃取产生了质疑。本文认为盗窃罪的秘密性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等其他财产类犯罪的本质要件,也更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24)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较多的行政违法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独立判断,也没有做出实质的解释,更没有对其进行正确的指引。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该以预防犯罪的理念、刑法的补充性和刑法的自由保障理念作为指引,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利用刑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利用刑罚来预防犯罪。在刑事犯罪中,刑事司法应该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同时进行实质判断,更不能站在利益的角度而有损刑法的权威性,刑法也不是保护公法益的法益。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定的内容对案件进行处理,并判定是否具有犯罪行为;刑事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并做出独立的判定,且判定结果不能根据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与结论,还不能根据行政责任的结论,必须要是刑事司法人员的独立结论。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11)
先行行为,也称先前行为,以事后的不作为行为为参照物,即是指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并由此产生防止该状态义务结果的(先)行为。作为产生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一种,一般而言先行行为具有三个条件,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行为所伴随的法益受损的危险状态、行为与状态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在这三个条件中,行为条件是基础,为避免不当扩大或者缩小不作为犯罪的适用面,对先行行为的范围有必要加以准确界定。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7,(1)
不能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于其不同语境的解读会有不同的理解,对于不能犯与未遂犯需要严格区分,并且在传统认为关于不能犯的三种类型即方法不能、对象不能和主体不能中剔除主体不能这一类型。对于不能犯的内容构造与未遂犯的进行比较分析,认为不能犯必须限制在主观上存在犯罪的直接故意并且该犯罪能够产生未遂情形的犯罪范畴之内,不能犯和未遂犯核心在于实行的着手上,实行的着手又是关于行为的危险判断上,并因此对于危险的正确理解有利于界定不能犯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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