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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水管理体制目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统一的水行政管理体制没有形成,流域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责权不统一。因此,“十五”期间,按照推动和适应黄河治理开发和流域水利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改革现行流域水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既有流域统一管理,又有地方行政区域管理,在区域管理服务服从于流域管理的前提下,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事权划分清晰、分级管理职责明确的新型流域水管理体制。“十五”流域水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务院设立黄河管理委员会,改革流域机构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理顺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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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天地》2002,(10)
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注重水资源合理配置 新水法删去了1988年水法第9条规定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强化了水资源的流域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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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机构是国家在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所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防洪协调、工程管理等职责。多年来,流域机构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规划、监督、协调、管理等职能,对处理好流域内跨省(区)河道建设项目和水事纠纷,保障流域水利工程安全,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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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水法修订实施是我国水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它首次在法律上全面规定了实行流域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确立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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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月初,国务院批准水利部“三定”方案,明确规定流域机构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逐步建立起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层次、分级管理的国家水行政管理体制。这就更进一步明确了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是所管河道、湖泊的主管机关。我们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及枢纽工程、水资源,包括河道、湖泊的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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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淮河流域水资源管理状况
(一)管理体制与管理方式我国流域水管理体制是水法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管理体制,区域管理是流域管理组成部分.淮河流域水管理机构是淮河水利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沂沭泗水利管理局.沂沭泗管理局及其直属管理局、基层局直接管理流域内沂沭河、南四湖、骆马湖等跨省河湖枢纽工程和骨干性河道.
流域四省水利厅为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市)、县水利局是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水资源和河道,负责水利行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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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管理职权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国家对流域水资源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的过程中流域管理机构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在认真疏理国家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机构或涉及到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规定及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授权的基础上,将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管理职权从宏观上大致分为规划权、审批权、监督执法权三大类,并按不同的管理内容作了扼要概括。在上述基础上,根据形势与任务的需要,结合当前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管理工作具有共性的实际问题,就如何进一步强化、落实三大类职权作了有针对性的现实的思考,以期为当前正在进行的流域管理机构改革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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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新《水法》借鉴了1988年《水法》颁布以来十几年的实践经验和国际上的通用管理模式,规定:“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新《水法》摒弃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并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职责和执法权限。这对进一步推进流域管理机构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充分发挥流域和区域两个积极性,推进我国的水利事业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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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按照这一规定,水利部发出《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如何正确认识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是我们流域管理机构水政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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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流域管理机构的设想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一、现行流域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 中央直属的流域管理机构目前有两类:第一类是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水行政管理机构,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能。第二类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水利部共同管理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管理范围与上述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相同,第二类流域机构比第一类的流域机构在行政级别上低一级,且又都设在第一类的流域机构中,作为第一类流域机构的一个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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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功能区分级管理制度建设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功能区管理是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分级管理制度又是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重要体现。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实际,对长江流域水功能区分级管理制度建设进行了探讨,对制度的实施提出了建议。建议中认为:应制定水功能区分级管理制度细则,从法律层面明确流域与区域管理权限;建立流域与区域信息会商和日常巡查机制;注重沟通协调,处理好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关系,加强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密切合作;处理好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的关系,进一步强化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好行政手段与法律、经济手段管理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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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1,(7):9-10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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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全面规定并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管理和执法地位。但是,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执法职能时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人们对流域管理的认识相对滞后,流域水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权划分不明晰,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执行力有限。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促进流域水行政执法的有效途经和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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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促进海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法》确定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从海河流域的实际出发,结合近年在流域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分析了流域管理机构和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统一管理中的各自优势、作用以及两种管理体制的结合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