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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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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封顶 《城市开发》2012,(11):80-81
<正>当下,要求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甚至赋予其法人资格的呼声日高。其理由无外乎两种,一是诉讼主体资格需要,一是现行法律关于业主事务决策程序的规定繁琐复杂,需赋予业主委员会临机独断之权。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30)
在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首次在立法层面上提出"业主委员会"。纵观各层次的法律规范,有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规范有很多,但是关于其法律地位立法者选择了回避。由于法律没有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从而导致其是否具有诉权不得而知。尽管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赋予了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一定的诉权,但是各级各地法院仍有不同的裁判意见,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日益频繁。笔者认为,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的关系应该一一对应,即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主体制度上要平衡,在20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以及《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下,应该赋予业主委员会"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3.
刘颖 《山西建筑》2011,37(33):233-235
为了研究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对目前国内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结合相关域外立法,从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两个方面进行论述,解决了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应当如何设置的问题,得出我国明确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具有重要实际意义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随着商品房的大量开发和大面积住宅小区的不断出现,小区内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地位的不确定,导致物业管理纠纷日益增多。本文从业主委员会的定义、性质出发,并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角度,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5.
业主委员会制度是建立业主财产权自治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新体制的基础。但由于我国业主委员会发展较晚,立法不完善,至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业主委员会缺失应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中还存在很多不合理规定;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规定不明确;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监督的细则规定等。通过对现行业主委员会制度进行探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7,(18)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产业的发展催生出一种新生事物——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的出台是一种进步,但其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上的定位没有做出实质的规定,针对性不强。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各级法院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个地方法院在讼诉中也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同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国,做出的判决会不一样,所以我们有需要进一步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达到全国统一性认识。本文从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性质、面临的问题及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这几方面来阐述。业主委员会在解决小区业主之间的纠纷,对于调整社会关系中起着一定的作用,所以在地位和作用上的重要性不可忽略,对我们民主建设也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规范有序运行,既是一种现实的需要,又是一种发展趋势。当前,需要在以下五方面进行多视角、多方位、深层次的思考。思考之一:如何认识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其实就是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作用,目前尚有两种观点: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业主委  相似文献   

8.
浅谈代建制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潘灿菊 《建筑》2006,(21):36-38
思路一:代建单位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管理主要实行“项目法人制”,由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实行全过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后,通过投资人授权和代建合同赋予了代建单位“业主”地位,事实上是在行使“项目法人”的职责。但代建制作为一项新出台的政策,其实施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备,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对代建单位授予相应的法律地位。没有法律的保护,使得代建单位仍不能独立开展工作。我们在开始代建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因为法律地位不明确,加上社会对代建制的认识和接受需要一个过…  相似文献   

9.
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南秋 《福建建筑》2007,(4):66-67,63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市场的消费环节,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为完善市场机制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经营服务方式。近年来物业管理在我国一出现便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蓬勃地发展起来,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还处在一个萌芽状态,发展还不成熟。物业管理是通过业主管理组织实现其职能,因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定位是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核心问题。准确科学地为业主管理组织定位,特别是明确业主委员会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我国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与建立业主自治自律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也是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贲勇 《城市开发》2003,(9):16-16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后,笔者逐条逐款进行了学习研究,学罢《条例》,感慨颇多,并缕析出九个方面的缺憾。第一,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条例》突出业主权利太过了一点。业主所谓的维权,主要是维护个人自己的权,他不管公共部位的,而物业公司则是维护公共部位的权,注重的  相似文献   

11.
《建筑》2015,(24)
<正>一、对工程监理法律地位的不同认识自我国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立之后,对工程监理法律地位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这里列举两类对工程监理法律地位的认识,分析如下:(一)中立第三方在社会上,一些人认为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应该是中立第三方。这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是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绝对公正的第三方,在业主与承包商发生矛盾时,工程监理始终处于中立地位。作为中立第三方,建设工程监理在工作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能够公正  相似文献   

12.
龙驰 《城乡建设》2001,(9):34-35
近来 ,各地接连发生物业管理公司被炒事件 ,消息传来 ,业内人士大为震惊。那么物业管理公司为何频频被炒呢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生存地位没有法律保障 ,物业管理公司难以主宰自己的命运我国物业管理法规规定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 ,但对物业管理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被解聘 ,什么情况下不能被解聘 ,没有给予规定。从物业管理法规内容上看 ,业主委员会只要不满意物业管理公司 ,随时都可以解聘之。由于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解聘没有客观的评价依据和标准 ,解聘在某种情况下 ,就由人为因素所决定 ,而非取决于客观的服务质量问题。也…  相似文献   

13.
宋安成 《上海住宅》2006,(12):102-104
2006年10月21日,由海业伟公司牵头组织,在杨浦区召开了“和谐社区沙龙”,与会人员有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物业管理公司老总、业主委员会主任、律师及新闻媒体记,就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事宜进行讨论。笔也应邀参加会议。会上,大家就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进行了深入、激烈地讨论。有人认为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协会 ”,以便解决物业管理中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保护业主的利益及推进物业管理公司规范管理。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目前没有形成一个行业,不应组建行业协会,也有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法律上尚没有名分, 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逻辑上也讲不通。笔在此发表自己的粗浅薄见,以期与各位业内人士交流。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业主委员会是伴随住房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调整等一系列变化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在社区治理、社区服务、业主维权运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政府相关部门也在这一问题上投入颇多,出台了很多规范小区管理和市场组织职责的法律规章制度,如2007年国家修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底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各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  相似文献   

15.
2010年,由于调到关西学院大学,我们在大阪中心梅田电车车站附近购买了一套高层建筑的二手房.10月份接到业主委员会(日语:管理组合理事会)换届的通知说今年轮到我们家当业主委员.经过一年的工作,业主委员的活动让我体验了有关法律的实施细节,和这种制度在保证业主的财产和享受共有设施权利上的作用.虽然业主委员会每月定期举行一次会议,一次2-3小时,对我是很大的时间支出,但无论是作为一名市民、一名业主,还是作为社会学者,我都觉得应该积极参与,就举手同意下一年留任.于是2012年又干了一届,还是担任配合自治会的委员.  相似文献   

16.
<正>业主取得物权的同时即产生了物(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养护和维修义务。生活中由于实物管理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业主是并不能履行好物权。因此,业主需要委托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助,这也就构成了物业服务企业的物权渊源。从法律层面上讲,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对  相似文献   

17.
监理酬金来源于业主,监理行为受制于业主,监理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开展业务。众所周知,建设、施工、监理是建筑市场中地位平等的三大主体。它们分别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形成了一种相互依存、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通过业主的委托与授权.对工程建设实施“三控、二管、一协调”工作。虽然国家在法律上给予监理很高的地位.视为项目管理的中心角色.但实际工作中监理的权力却十分有限。总括起来.大致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等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条件、职责、备案等,《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是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1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1997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性质的表述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作为“自治管理”组织的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什么?哪些人可当选为业委会的委员?笔者试作如下探讨。 1.1 自治管理的内容 业委会的“自治管理”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物(物业)和人(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根据我国目前物业管理的情况,业委会对物业的管理条件还远不成熟。这是因为:首先物业管理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技术力量;其次要有相应的法规或法律作保  相似文献   

20.
<正>业主管理规约类似于自治规则,如公司的章程。但业主管理规约又不同于公司章程,因为我国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并没有被法律认可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物权法》中提出的业主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后在我国的物业管理实践中将被广泛运用。但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规定,学界也存在对"业主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认定不清的问题。笔者认为业主管理规约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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