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国务院最近向全国人大常务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据悉,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针对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现象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草案增加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商标法将作修改  相似文献   

2.
正第一章 总则(接上期)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本法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淆的,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某一  相似文献   

3.
<正>第一章总则(接上期)但目前实践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恶意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为此,本法在本次修改时,重申了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条中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三是商标注册人相关权利。本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根据这一规定,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是商标注册  相似文献   

4.
<正>(接上期)本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是保护其商标的有效方式。本法第三条还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为此,本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二是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是使用于不同对象的商标。商品商标是商品的生产经营  相似文献   

5.
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的含义、种类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本条释义】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商标,以表示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自己的。对于在实际中已使用的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我国的商标制度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使用者可以自愿选择将其注册,也可以选择不将其注册。因此,在我国,商标既有注册商标,也有未注册商标。本条即对注册商标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含义、种类及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包括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正>第一章总则(接上期)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相似文献   

7.
正(接上期)根据本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二是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  相似文献   

8.
正(接上期)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如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为了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本条对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条作了修改,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同时增加了可以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正(接上期)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不得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的规定。【本条释义】本法第八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二维标志一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使人们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从三维标志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0.
正(接上期)为保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办理商标相关事宜的,不仅有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有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本条对其办理商标事宜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人。根据本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己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法律并不要求商标事宜的办理必须通过他人。  相似文献   

11.
正(接上期)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相似文献   

12.
正(接上期)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  相似文献   

13.
正(接上期)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商标,国际通行作法是给予注册保护。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根据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践,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判定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  相似文献   

14.
第一章 总则     
<正>(接上期)第十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办理商标事宜的主体的规定。【本条释义】在经济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委托他人办理自己的事务。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15.
正(接上期)第二十六条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商标在国际展览会中临时保护的规定。在某些特定的国际展览会中,所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商标,如果没有法律保护,人们将不愿意将新的商品送交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不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因此,对于特定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是必要的。《巴黎公约》对此作了规定,本条规定与上述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关于国际展览会首次使用于展出商品上的商标予以临时保护制度的内容有:  相似文献   

16.
正(接上期)商标由本条以外的公众熟知的我国地名构成或者含有此类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但指定使用商品与其指示的地点或者地域没有特定联系,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除外。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不适用本款的规定。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的,容易使公众发生误认,判  相似文献   

17.
正第一章总则(接上期)四是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形。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驰名商标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某商标在有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被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表明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一事实,并不表明相关机关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了质量保证,也不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的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得到了保证。但实践中一些驰名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宣传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得到了国家承认,误导  相似文献   

18.
正(接上期)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本条虽然规定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况。即如果该标志的使用是经该组织同意的,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则该标志不在商标禁用标志之列,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 总则     
正(接上期)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本条释义】根据本条的规定,商标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责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所谓商标使用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  相似文献   

20.
正第一章总则(接上期)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六条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一方面,将保护对象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另一方面,如果商标已经在成员国注册并且驰名,且他人的使用会表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并且有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