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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要出台,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在2005年10月份已经开始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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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建设部新近公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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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也被形象地称为住宅"养老金"或"保命钱"。随着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发布和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多少、怎样交、谁来管、怎样用等问题,逐渐变得明晰。法规解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并坚持专户存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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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原建没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施行后,不少地方政府据此相继出台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新增规定:对于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首期专项资金)的房屋买受人,政府房屋登记部门有权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或不予办理房屋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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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和财政部出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