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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产业政策》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年内做到水利规费足额征收,所收费用必须用于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水利设施的维护与修建及运营管理。水利规费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止费、河道采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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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水行政征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水行政征收。 一、当前我国水行政征收中存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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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加强采砂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河道采砂管理是河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河道防洪安全和社会稳定。《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拳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陕西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加强河道采砂的现场管理,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做到各项管理制度到位、执法和监管措施到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做到了依法、科学、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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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管理法律体系包括水库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我国水库管理体系的完善应在《水法》水事法律的基础上,加快修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做好《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配套规定建设工作,增加水库库区管理、消落区土地管理等规定,增强水库管理法规协调性.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台全国性的《水库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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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几点思考四平市水利局刘庆海《水法》颁布十年来,我市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吉林省实施〈水法〉办法》等配套水法规出台后,使水资源统一管理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统一管理格局基本形成,实施取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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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法实施后,广东省以确保两个安全为核心,水利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水资源立法方面,制定《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出台了《广东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在全省主要流域建立了水资源流域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新体制;颁布了《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等,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在防洪安全立法方面,出台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办法》《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等,完善了以防洪安全为核心的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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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天地》2002,(10)
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注重水资源合理配置 新水法删去了1988年水法第9条规定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强化了水资源的流域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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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单位已依法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已由“国有公共资源”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转化为“水利行业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若将“相对人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建设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申请”作为行政许可项目,则一是将水利行业资源还归公共,二是侵害了河道管理单位利益,三是有行政越权之嫌。笔者认为,对于相对人“占用申请”在不应当依据《水法》、《防洪法》、《土地法》、《河道条例》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区分其“主体资格、占用性质、使用期限”等不同情况,通过河道管理单位与“占用”单位订立民事协议或行政合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协议进行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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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公民和非河道管理单位"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建设或从事有关活动的申请"(以下称"占用申请")日益显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河道主管机关,面临着对"占用申请"进行水行政许可.笔者认为,河道管理范围一般已由河道管理单位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占用申请",一般情况下,应由河道管理单位在确保河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订立民事协议或行政合同的方式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则通过对民事协议或行政合同的审核(该审核显然不属行政许可),实现河道的行政管理.这样,既有利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限的河道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宏观把握,又有利于河道管理单位通过河道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还有利于减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压力,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可谓一举三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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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授权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水利部门管理系统内水资源的授权规定,符合新《水法》的立法宗旨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