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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8,(1):1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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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8,(1):16-16
本刊讯 2007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财综[2007]77号文件印发了重新修订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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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信息(建材专刊)》2006,(2):11-13
前不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发出通知,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说明,规定广东省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须缴纳专项基金。应读者来电要求,现刊登该通知全文。[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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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无 《广东建设信息(建设工程选材指南)》2007,(9):34-36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以及省财政厅、[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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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材》2014,(9):10-12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广州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征收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提出下列意见: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时,应提交已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专项基金按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缴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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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7,(1):6-6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于近日发布,明确2006年底执行到期的17项政府性基金继续予以保留.新利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保留之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