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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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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迈 《今日工程机械》2004,(11):100-101
过期提单(Stale B/L)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达目的港之前收到的提单。过期提单的原意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拒绝接受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提交的单据后,有人也把这种晚交的提单归入过期提单。但就其本质而言,真正的过期提单应当主要是指前者。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4,(9)
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是常用的运输方式,跟单信用证支付是常用的支付方式,顺利结汇的前提是"单证相符"。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出口商对海运提单收货人抬头的缮制有误,从而导致出口商出口收汇的利益受损的例子比比皆是。在概括提单收货人抬头分类的基础上,通过对信用证中提单条款的解读,尝试以案例分析法对跟单信用证项下提单收货人抬头的缮制规范进行剖析,以期为外贸从业人员在实务操作规范方面提供参考,保障出口商顺利结汇。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3,(5)
信用证是传统的三大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实行相符交单。审单标准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汇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凭借单据上的不符点。本文拟对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内涵、产生原因及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5,(26)
<正>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1.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成因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fraud exception)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肯定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基础上,如果有欺诈发生,允许银行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也可以颁发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或承兑。[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所以会产生,正是因为使信用证飞速发展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得向卖方付款。而实践中,有的卖方利用了信用证的这个特点,向买方交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3,(6)
近年来,信用证交易中各种纠纷不断,引发了各国尤其是银行国际业务从业者的密切关注。从国际商会出具的意见和各国司法实践来看,处于各个终端的银行审单标准的差异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当前,国际上存在的的审单标准概念有镜像相符标准和本质相符标准及介于二者之间的中间标准,这三种标准概念各有优劣。运用数据统计和司法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银行实务,重新定义银行审单标准,银行在不同的方向应采取不同的审单口径,实现信用证项下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6,(3)
基于外贸业务中出口单证的重要性,结合汽车企业出口单证缮制的实际情况,分析单证缮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描述、数量和单位填制;价格和金额;运输单据制作;产地证的填制。单据缮制要求具备及时性;完整性,即内容完整、种类完整和份数完整;美观性。缮制过程中要遵循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27)
随着世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作为重要一环,担负着租赁船舶,又向托运人签发提单的重任,如何将航次租船合同项下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内容并入提单,提升成交效率成为日益重要的规制方向。本文在总结分析世界各主要国家实践做法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31)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最常使用的大额结算工具之一,其将国际贸易中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上升为信用证贸易中开证行的银行信用,因此广受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之青睐。信用证是指国际交易双方在实现自己信用兑换的同时加入银行的信用来进行交易结算,解决了双方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避免了矛盾的产生,减轻了双方交易中的压力,但是信用证在交易时也未必完全是安全有效的,银行可能面临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跟信用证的真实性有关,银行的表面真实是实际应用中最为重要的,如何做好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审查是银行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信用证在办理书面凭证的时候就会有很多条款,这些条款都是银行为保护自己资金安全,促进国际交易顺利进行的条款,这些条款束约着三方,促进交易,是国际交易中默认最为实用的交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用处可谓是无处不住在的,本文拟以《论信用证通知行表面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标准》,主要从论信用证通知行出发来研究其表面真实性审查义务的标准。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0,(2)
在国际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中介贸易和转手贸易日益增多,因此可转让信用证被广泛地作为国际贸易的结算手段,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第一受益人并非实际供货人,而往往是作为中间商活跃于信用证关系中,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中的第一受益人为了方便将货款支付给实际供货商,往往会要求信用证申请人申请开证行开立以实际供货商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即以转让信用证方式支付)。但由于第二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的法律地位,其会在交易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本文将试探究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规避手段。  相似文献   

10.
<正>信用证是国际结算方式的一种,被广泛用于国际贸易中,是独立于买卖双方银行的付款信用保证。其特点是信用证一旦开立,即独立于合同,银行审单时关注的是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是合同的执行情况。随着国际总承包工程的发展,信用证也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和发展,尤其是作为工程设备物资进口时的对外支付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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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ücke Wol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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