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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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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规定,除治安管理处罚和该法第60条规定外,法律责任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含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内,下同)决定。对照《防汛条例》,不难看出,这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工作中新的职责。要充分发挥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防洪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职能,就必须依法开展防洪工  相似文献   

2.
苗建中 《治淮》1999,(7):17-18
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5月13日,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发出《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权限通知》)。通知中明确了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和南四湖、沂沭河、骆马湖管理处以及18个管理所,依据《防洪法》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 一、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意义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  相似文献   

3.
张虎臣 《治淮》1999,(8):1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水利部今年5月13日向各流域机构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部门发出《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授予和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行政权限,事关防洪大局和流域法制建设,其意义重大,权力很大,责任重大。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防洪法》和《通知》的规定,依法防洪工作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相似文献   

4.
20 0 0年 1月 11日 ,长江委成立 7支水政监察支队。1999年 5月 ,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向各流域机构发出了《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 ,长江委按照水利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 ,有权对违反《防洪法》的行为 ,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受长江委委托 ,长江委水文局下属的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  相似文献   

5.
荣蜀华 《上海水务》2009,(2):47-49,52
在水务各类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责任章节.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除了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外,也明确规定了如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责令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似文献   

6.
一、为什么要制定《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 制定《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落实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各项涉水事务进行了规范,也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管理职责。  相似文献   

7.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相似文献   

8.
周健 《治淮》2000,(6):32-32
水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对实施水行政处罚的分工和权限的划分,它所解决的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哪些水行政处罚应由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问题。我国现行水法规中有关水行政处罚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尽一致,有必要作一些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对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具体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问题必须由专业法规来解决。水利部于1997年12月26日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章对水行政处罚级别管  相似文献   

9.
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水措拖推广、水资源管理等方面,取水人缴纳水资源费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性规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  相似文献   

10.
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注重水资源合理配置 新水法删去了1988年水法第9条规定的“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强化了水资源的流域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相似文献   

11.
《水法》全面规定并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管理和执法地位。但是,流域管理机构在履行执法职能时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人们对流域管理的认识相对滞后,流域水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权划分不明晰,流域水行政执法权威性不够,执行力有限。基于此,本文提出了促进流域水行政执法的有效途经和发展对策。  相似文献   

12.
王韧 《治淮》2010,(8):18-19
<正>一、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现状1.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安监机构设置及职权的有关规定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  相似文献   

13.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统一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水利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权限,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其它取水许可申请分级审批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除按《办法》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  相似文献   

14.
(一)主要涉水行政案件的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本文就以这三部水法律规定的处罚行为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水法修订实施是我国水利事业发展新的里程碑,它首次在法律上全面规定了实行流域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确立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管理职责和执法权限,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6.
袁永富 《江苏水利》2003,(6):37-37,39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六十五条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水行政机关)对以下两种违反《水法》的行为实施“强行拆除”措施:一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  相似文献   

17.
《人民黄河》2012,(8):2
本刊讯2012年6月15日水利部作出《关于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水资源【2012】279号,以下简称《批复》),进一步明确了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也  相似文献   

18.
左顺荣 《治淮》2003,(3):11-12
新《水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称水行政机关)对于水事违法建筑,在当事人限期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职权独立实施强行拆除。现就“强行拆除权”的行使问题,谈点笔者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9.
李士秋 《山东水利》2003,(10):26-27
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新《水法》借鉴了1988年《水法》颁布以来十几年的实践经验和国际上的通用管理模式,规定:“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新《水法》摒弃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并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界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职责和执法权限。这对进一步推进流域管理机构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充分发挥流域和区域两个积极性,推进我国的水利事业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由  相似文献   

20.
王博  魏恒志 《治淮》2005,(4):10-11
水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是指水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水法规的当事人,视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文件,是水行政执法的基本载体.法律文书需要交付案件当事人并以法定的程序确定下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同时必须要有送达回证,即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日期是确定法律文书是否生效的重要依据,是确定法律后果的必须条件,送达是一种极为重要、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为,是水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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