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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众用电》2014,(5):6-8
<正>第二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都应当认真履行。【释义】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对合同的约定,供用电  相似文献   

2.
1案情介绍 某食品公司与某供电公司签订了有效期为一年半的供用电合同,确定了双方的供用电关系。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按照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供电公司向该食品公司连续不断地供应质量稳定的电能,食品公司于每月约定的缴费日期按时缴纳电费。合同履行一年左右时,[第一段]  相似文献   

3.
为降低格式合同给电费回收带来的潜在风险,提高供用电合同的签约质量,把好电费回收工作法律关口,分析了格式合同对电费回收的法律影响,提出了防范对策、措施和建议.分析结果表明:只有平衡约定供、用电双方义务和责任的供用电合同,才能在法律层面保障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  相似文献   

4.
0引言电费违约金是指在供用电合同存续期间,由于用电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及时交纳电费,从而须向供电人支付除基本电费以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实质上,电费违约金是用电人由于迟延履行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之一,对于督促用电人全面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正供用电合同是确立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之间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关系,明确具体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供用电合同也是规范和约束供电人和用电人的经济法律行为,满足双方的供用电需求,顺利实施电能交易的重要手段。我们必须强化合同法律意识,依法订立供用电合同,依法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依法维护供用电合同效力,依法履行供用电合同义务,积极维护供电企  相似文献   

6.
供用电合同规范及应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是电力营销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电力营销过程也就是供用电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供电企业和电力客户(委托转供电时,包括委托转供电客户)订立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所形成的法律文书。  相似文献   

7.
0引言由于电的商品特性和供电企业的普遍服务义务的局限,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供电人很难对一些用电人采取停电催费的手段,连电费都不交、供用电合同约定滞纳电费的“违约金”更无从谈起。被拖欠电费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给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电是商品,为了确保电费不被拖欠,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对电费设置保证条款。这里的“法”是: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②《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但保”,第九十条…  相似文献   

8.
1供用电合同法律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具有一般法律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9.
0引言供电企业为了防范电费回收风险,在供用电合同中与用电人约定因拖欠电费而中止供电的补充条款,其法律效力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又有两说:一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欠费停电的“程序”,当事人对“国家规定的程序”无权另行约定;二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拖欠电费实施停电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改变。笔者不同意否定说,特作辨析。1约定“中止供电”不是法定“停止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  相似文献   

10.
0引言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支付电费的合同。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首遇的问题就是合同主体的确定。实践中,许多供电企业基层合同管理人员对如何确定用电方主体认识不清,随意处理,往往导致合同签订不够规范或合同效力得不到保证。在供用电合同签订中必须权衡利弊,理清法律关系,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的矛盾和法律纠纷。  相似文献   

11.
浅析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但如果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能妥善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将使供电企业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对此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规范电力经营行为,规避电力市场潜在的风险,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1电费缴付的方式按时足额缴付电费是一种多次重复的行为,它是指根据供用电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时限,由客户将每月需要用电的电费以货币的形式足额缴付给供电企业,并且在供电企业收到该款项后出具收款凭据的全过程。与其他商品交易不同,一般情况下,电力的购买使用和电费缴付具有连续不间断性和非一次性(重复性),按照"先购后用"和"按月结算"的原则,其交易过程应该  相似文献   

13.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如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不能妥善解决一些实质性的法律问题,将使供电企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在有侧重地列举这些风险的同时,从如何解决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市场发展、提高企业全员法律素质、合同、本修订、依法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重视证据的调查搜集和保存、积极依法开展供用电合同诉讼法律事务等方面,探讨相应法律防范对策,以规范电力经营行为,规避电力市场潜存的法律风险,降低诉讼成本,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金秋萍 《供用电》2008,25(6):51-54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分析研究了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存在不能妥善解决的一些实质性问题,将使供电企业面临一系列的风险.结合日常工作经验,切实地提出了可采取的相应防范对策,有益于规范电力经营行为,规避电力市场潜存的风险,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正>1目前电力销售市场中的风险(1)企业改制重组,欠费的可能性非常大。一些企业要进行改制重组,出现欠费的可能性非常大,形成呆坏账的可能性也非常大。(2)电力法规滞后,欠费难以控制。《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据此,供电企业对欠费户停  相似文献   

16.
为扼制电费拖欠的社会痼疾,运用IC卡电能表无疑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技术手段。然而,在充分享受独特便利的同时,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上的障碍,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1 IC卡引起问题的实质 IC卡运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供用电合同履行顺序的改变。按照供用电活动多年形成的商业习惯,一般是供方先履行供电义务,用电后履行交费义务。而一旦使用IC  相似文献   

17.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我国,《高压供用电合同》等较早就有了比较完善的文本,但《居民供用电合同》一直付之阙如。这期间,虽有背书的“用户须知’’勉为其难,但常常受到用户的非议。经过多方努力.2007年3月9日国家电监会终于推出了《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笔者提供一家之言,仅供参考。[第一段]  相似文献   

18.
供电企业的主营业务,一是卖电、二是收钱。把如何卖电、怎样收钱,如何买电、怎样交钱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形成文字,就成了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最重要的合同。不少供电企业订立的供用电台同,仍局限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法》施行后,不少供电企业对供用电合同仍重视不够——具体表现在对《合同法》中规定的一些不可或缺的内容,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全;甚至只有申请用电的报装手续,  相似文献   

19.
正由于种种因素,供电企业电费回收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对电费回收法律风险产生原因进行简单分析。法律规制原因""强制缔约义务"不合时宜。现行《电力法》实施至今已滞后于形势发展,不符合电力市场化、法治化趋势。最显著的是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即:没有法定的极端事由,供电人不得拒绝他人的用电申请而必须与申请人地接供用电合同。该规定不但限制了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选择权,还限制了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巨额电费拖欠在一些地区成为困扰供电企业健康发展的沉重桎梏。一些用电客户恶意欠费,逃避债务,甚至借助行政干预,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还有一些用电客户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的破产倒闭,难以履行到期债务。诸如此类现象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规章对用电方缴纳电费义务、供电方收缴电费享有的权利有一些明确规定,如供电方中止供电权、收取违约金的权利等,这是我们进行电费回收的法律武器,必须毫不含糊地执行到位。但我国现行的电力法规制定于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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