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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谁让"驰名商标"变了味根据相关规定,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有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程序严谨、过程复杂,而司法认定受审理期限的限制,往往时间较短。一些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惜触碰法律底线,频频自导自演商标侵权案,通过法院宣判披上一件驰名商标的外衣。如2006年,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状告安徽某村村民商标侵权,胜诉后法院判定该公司持有的"康王kanwan"等三枚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因涉嫌侵害云南滇虹的"康王"商标,在2007年汕头康王三件"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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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护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商标)的国际化已成为世界大趋势,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要求我们更加重视这一工作。我国出口商品中的一些驰名商标在国外被外商抢先注册,如畅销美国的五星啤酒商标被美商抢注,我输美商品被迫改“九星”从而影响了销售就是一例。另外一些商标和包装被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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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2011年11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378项中国驰名商标,乐凯华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华光HUAGUANG及图"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从而获得了国内这一最高商标荣誉。乐凯华光是一家以生产印刷感光信息记录材料为主的精细化工企业,其"华光"商标于198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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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广泛印制于商品的各类包装上,因其具有比普通商标更为突出的品质保证及商誉承载功能,成为生产经营者用以提升商品竞争力的重要商业手段之一。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由于滥用地理标志而造成的侵权现象也日益严重,司法实践对该领域侵权案件的裁判思路并不统一,导致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难题。本文通过对近年来相关案件的梳理总结,发现在认定商品包装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商业性使用及正当使用认定方面存在分歧,对此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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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02年底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公布的消息,我国商标审查方式已实现的从纸质数据、手工操作为主向电子数据、自动化操作为主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商标注册工作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为进一步推进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建设,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今后将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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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翻译的原则和方法两方面探讨了在商品包装设计中商标翻译的运用策略,以期达到正确、忠实、准确地翻译商标,增强商品竞争力,帮助企业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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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认准商品的商标标识,名优商品的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其商标标识和“注册商标”字样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而假冒名优商品在外包装上多数没有商标标识,或“注册商标”字样,即使仿照,其图案色彩与真品标识总有不同之处。第二要查看商品外包装上的标记,名优商品在外包装上,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标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成分、重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厂名、厂址、产品技术编号、检验合格证等标记。假冒商品则残缺不全,或者乱用标记。有的没有厂名,或使用假名,有的没有出厂日期、生产批号等。第三要注意装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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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瓦楞纸板展示架的结构形态与销售场所中空间环境、商品及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总结展示架形态选择的若干原则。方法分析瓦楞纸板展示架形态与销售环境、商品、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及影响。结果展示架的结构形态与销售环境的平面尺度和垂直尺度相适应,商品在展示架上的陈列满足了吸引力和亲切感这两个原则,展示架的形态设计符合了人机工学的原则和要求。结论商品的销售环境包括销售环境的平面和垂直尺度、商品的外形与尺寸、消费者的尺度、视觉和心理要素都是选择和设计瓦楞纸板展示架结构形态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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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树启 《制冷与空调(北京)》2013,(8):78-79,85
利益平衡与商标的反向混淆
iPad商标纠纷案中存在商标的注册保护与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价值之间的平衡问题。笔者认为,国家通过立法对某些标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设定权利,允许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排他性地使用,以区别此商品和彼商品、此经营者和彼经营者,仅仅是法律的表层意义。我国现行《商标法》还包含更深层的法律含义,即鼓励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通过使用商标产生商业价值,以更好地促进商品生产发展。也就是说,《商标法》的精神和内容是鼓励并保护商标注册人通过使用商标,形成良好的商品品质、服务以及通过历史的沉淀形成驰名品牌,在自身获得利益的同时,使消费者获得实惠,使社会受益。因此,虽然商标的注册以注册保护为原则,但不能以此机械对待一切商标权益纠纷,处理不当就可能违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其内在精神。目前,利用商标注册保护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不少。如何规制这种行为,不仅需要在操作中处理好商标注册保护和商标产生的商业价值之间的平衡,更要求我们在今后的立法和修法时做出合理的安排。 相似文献
iPad商标纠纷案中存在商标的注册保护与其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价值之间的平衡问题。笔者认为,国家通过立法对某些标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设定权利,允许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排他性地使用,以区别此商品和彼商品、此经营者和彼经营者,仅仅是法律的表层意义。我国现行《商标法》还包含更深层的法律含义,即鼓励商标的所有人、使用人通过使用商标产生商业价值,以更好地促进商品生产发展。也就是说,《商标法》的精神和内容是鼓励并保护商标注册人通过使用商标,形成良好的商品品质、服务以及通过历史的沉淀形成驰名品牌,在自身获得利益的同时,使消费者获得实惠,使社会受益。因此,虽然商标的注册以注册保护为原则,但不能以此机械对待一切商标权益纠纷,处理不当就可能违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其内在精神。目前,利用商标注册保护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人不少。如何规制这种行为,不仅需要在操作中处理好商标注册保护和商标产生的商业价值之间的平衡,更要求我们在今后的立法和修法时做出合理的安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