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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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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汽车召回现状和模式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汽车召回数据分析 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同年10月1日起该规定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发布,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到现在汽车召回规定在我国实施已经4年。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汽车召回制度公布4年来,我国汽车累计召回数量已超过184万辆,百万消费者受惠于召回制度。“召回”究竟给消费者带来了多大实惠?当汽车越来越多地开进普通市民家庭,这个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制度,也变得越来越引人关注。  相似文献   

3.
11月22日,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3年来的经验,并就如何建立、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了研讨。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讲话。  相似文献   

4.
1汽车召回数据分析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起,到2009年底,全国共有57个汽车制造商采取了211次召回行动,累计召回车辆达320.66万余辆。其中,召回车辆数指:召回影响范围内的车辆台数。  相似文献   

5.
《世界标准信息》2007,(12):F0002-F0002
11月2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法规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联合举办的“汽车召回制度实施三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总结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三年来的经验,  相似文献   

6.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采用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按照规定,汽车消费者(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7.
王赟松  冯蕾  孙宁 《中国标准化》2008,(12):31-32,53
一、引言 继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实施,《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标志着我国以汽车为试点的产品召回制度正逐步向所有消费品扩展。截至2008年6月初,我国已有51家国内外汽车制造厂实施135次主动召回,涉及车型100多种,召回车辆158.1万辆。  相似文献   

8.
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签署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探索和实践。《规定》实施四年来,已实施召回155次,召回车辆184万辆。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9.
2004年3月15日,酝酿已久的汽车召回制度终于浮出水面,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召回规章),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间国内各汽车生产企业相继制定了应对召回制度的处理预案及内部管理规程,但内容多局限于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权限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对于实施召回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经营风险未有足够认识,自然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近三年了,在这年三年时间里,我国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配套办法的制定、汽车缺陷信息收集、信息系统建设、缺陷的调查、取证、认定、管理机构、专家队伍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更有效的推进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我们有必要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本文在总结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实施情况基础上,借助经济学相关理论,系统分析了我国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三年以来取得成效和不足,通过相关计算验证了该项制度有效性,文章最后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开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因汽车缺陷产品进入市场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必然选择。2004年10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三年过去,汽车召回制度的发展现状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怎样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标准法规?本期继续对汽车召回的各种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白200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得到了汽车业界的广泛响应,有效地维护了消费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在社会各界产生了积极反响。  相似文献   

13.
《质量探索》2010,(7):48-51
中国的缺陷产品追究制度在消费者的不断拷问中升级。继汽车、儿童玩具、食品药品等产品相继实施召回制度后,我国家电行业也将迎来召回制度。7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分别全文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张为 《质量探索》2013,(1):41-42
缺陷汽车拒不召回罚金或超亿元 历经8年酝酿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召回条例公布前,8年时间我国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98.6万辆。  相似文献   

15.
《世界标准信息》2009,(5):12-19
在我国,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长期以来一直是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但这两部法规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在解决日益增多的产品质量投诉时,其框架大、线条粗、可操作性差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尤其是当产品有足以造成对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这两部法规均未做出相应规定。如近期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的“婴幼儿奶粉事件”、“有毒饮水机事件”等,都从某个侧面暴露出我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使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受的损害无法得到保护。与此同时,"中国制造"在国外频频遭遇召回,产品安全问题已越来越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软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而设置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与安全的保障,是完善我国产品安全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联合签署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开始了以缺陷汽车产品为试点的产品召回制度的探索和实践。2007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企业召回义务;同年,质检总局又颁布实施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些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与推进。2008年12月“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成立,使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产品召回追溯等方面的标准制定工作已进入快车道。现在,《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该条例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并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程序。至此,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规呼之欲出。  相似文献   

16.
9月1日起,我国已正式开始对货车实施召回管理,被纳入货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的是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0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这次召回管理是继2004年10月1日中国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来,对M1类(9座以下载客汽车)、M2、M3类客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范围后的又一次重大举措。据中国汽车:1:业协会统计,2008年中国共销售货车164万辆、半挂牵引车1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8%和9%。  相似文献   

17.
2013年,质检总局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管职责,加大召回监管力度。截至8月20日,我国共实施汽车召回活动82次,涉及汽车产品199.9万辆,比2012年同期(51次,129.1万辆)增加了70.8万辆,增长54.9%。其中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汽车76.3万辆,占全部召回数量的  相似文献   

18.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批次性质量追溯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对汽车生产厂商的召回可追溯性提出了要求。本文定义了可追溯性的特点、范围、功能,提出建立以批次管理为核心的质量追溯方法,实现贯穿召回前及召回中的全过程追溯管理,为汽车厂商提供指导意见。  相似文献   

19.
国内外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比较与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召回制度的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国家效能和机动车安全法》实施以来,已经实施了九千多项安全召回,涉及到几百万辆的机动车和车辆零部件。除美国之外,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有日本、韩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目前,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3年。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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