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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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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界标准信息》2009,(5):26-29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解读:《民法通则》是我国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和老百姓生活方方面面相关性很强,在这里明确相关的产品缺陷及其责任,使得消费者的产品的质量安全得到基本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施昌彦 《中国计量》2010,(11):58-5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  相似文献   

3.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切实保障公民的权益。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一本文将从该法有关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立法缺失入手,肯定国家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承运人对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的损失,共有三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一、完全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二、限制责任,《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未按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三、免除责任,《铁路法》第十八条规定:货物的损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其中重大过失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但都通过具体的行为得以表现,因此,应通过对具体行为的认定来分析主观的过错程度。重大过失主体要件为承运人及其工作人员(代理人),主观要件为明知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的意识因素,客观要件为违反了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而连结主观与客观方面的桥梁即为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的意志因素。即主观意识通过意志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这样一个整体。  相似文献   

5.
何可 《质量探索》2012,(5):45-45
"责任化"的法律原则美国没有统一的产品质量管理法,而是制定了众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如:《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电冰箱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等。美国将产品责任的性质确定为侵权的民事责任,强调严格责任和惩罚性损害赔偿。法律规定,如果消费者由于产品缺陷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不论生产商和销售商有无过失,或者是否与消费者存在合同关系,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赔偿数额巨大。在美国的宪法判例中,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位  相似文献   

6.
《中国防伪报道》2014,(10):116-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7.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是理论上的难题,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认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认定应从两个层次予以分析,其一,《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合同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即应被认定无效,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作限缩解释,即一方面强制性规定应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强制性规定本身应仅限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其二,除《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外,尚应对具体强制性规范的性质进行界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行为方能被认定为无效,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等角度予以认定。实务中对强制性规范违反之合同效力认定时,应以价值优先性选择为导向,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强制性规范背后所体现的利益加以比较。同时,应以规范性质为基础,坚持运用字面解释、规范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的法律解释方法。最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行为并非绝对无效或完全无效。  相似文献   

8.
王英军 《中国计量》2003,(11):15-16
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行政许可法》把便民作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使这部法律充满了“亲民”色彩。同时这部法律的便民原则还体现了信息时代的特色。行政许可应遵循便民原则《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听取各方意见《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  相似文献   

9.
张捷 《中国科技博览》2013,(20):198-199
【摘要】在公司解散后,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法定清算义务人,无论是在公司的普通清算程序中,还是在特别清算程序中,对公司的清算工作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当股东主动积极的履行这项义务时,当然没有什么责任会降临到他们的头上,但是,一旦股东不履行或者没能有效履行清算义务,相应的责任便会随之而来。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承担法律责任是其法律义务的转化。因此,在设计公司清算中有关股东的相关责任时,一定要考虑到其责任的可执行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应当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如《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此种规定,一方面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公司股东比债权人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且对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追偿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讲,其也应当先于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以,股东在公司清算期间所为的交易实际上就是一种滥用公司人格的个人交易行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而对民事清偿或者赔偿责任只字未提。在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拒不承担清算责任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毁损、贬值、灭失,即便股东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好处,也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才造成了公司财产的减损,从而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解散后,清算的进行必须要以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完备为前提。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在没有对公司清算就利用虚假清算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的行为无疑是为了多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中国防伪报道》2014,(10):36-42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的精神,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实现开放、自由、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网络信息保护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值此司法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仅仅维持着这些生命体征是否就意味着此个体的生命仍得以延续呢?实际上,生命体征的保持并不完全等于生命的延续,一个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丧失功能的人可以保有生命体征却永远不可能继续进行人类活动。然而,死在的人格依然需要受到尊重,本文将论述民法中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安装》2008,(9):45-45
中央纪委近日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产品质量法》为司法审判提供新的法律依据──从产品责任案例的审判看《产品质量法》尹力《产品质量法》对民事责任,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担保责任,另一种为产品责任。一、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就产品责任来说,较1986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  相似文献   

14.
田珍祥 《质量探索》2015,(Z1):11-12
<正>《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于2015年1月5日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处罚办法》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列举负面清单记者:《处罚办法》如何规定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保障义务?杨红灿:《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护身符。《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协迫等手段设置陷阱,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求职者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这些合同主要有以下六种:  相似文献   

16.
正计量仲裁,它的主体即是仲裁的法律体现,其仲裁和计量仲裁都是中国法律规定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与其作出的裁决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它们之间是从属关系,外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下面根据《仲裁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择其要者予以简述。一、受案范围仲裁机构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相似文献   

17.
多年来,本人在标准化执法工作中,感到《标准化法》中对有关问题的规定难于具体实施,急需制定应相的法规,以便更有效地进行执法工作。 一、关于无标生产产品问题 《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中有关“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相似文献   

18.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23条规定了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因此,销售者的产品标识义务包括: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具有合法标识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执行产品标识的进货检查验收,销售者应当保持产品标识的完好和销售者应当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1 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具有合法标识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销售者具有4项产品质量义务,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4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同条第2款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医疗告知义务,本文即结合法条分析医务人员医疗告知义务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20.
罗琪 《标准科学》2023,(3):31-35
供用电合同中交易标的物和数量的处理确定都要依靠专业的计量设备、计量技术和计量过程等,因此计量要素成为了供用电中的核心内容。但是在《民法典》以及《计量法》中都没有供电计量要素的直观表达,本文通过解释分析供电人的计量义务发现这并非立法上的“忽略”,民事层面未作规定是因为相关义务可以在合同关系中内化,而计量领域法层面是因为将供电计量问题归入了计量特殊领域。供用电相关制度的配置都应当与《民法典》配合衔接,《计量法》修订中可以对供电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进行细化规定,但是站在“大计量”立法定位以及整个制度背景下,这种规定可能冲击计量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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