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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2023,(2):88-89
本案为(2022)最高法民再124号民事判决,本案焦点问题为:一是承包人某建筑公司及丁某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丁某作为施工合同的相对人,在收到发包人某商贸公司的工程款后,怠于向实际施工人吕某支付,应承担向吕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承包人某建筑公司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出借他人,仍允许丁某出借其资质,并向丁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某建筑公司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是发包人某商贸公司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某建筑公司仅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吕某承担责任,因某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与某建筑公司已经结算,工程款已经付清,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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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2023,(10):98-99
本案为(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民事判决。相关焦点问题是: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贷款返还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上述规定,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购房人,购房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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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扫描业主李先生家住的是1998年建成的商品房小区,位居一单元401室,小区实行物业集中供热。2009年10月17日,是李先生最难忘的一天,因为他的家被泡在了汪洋大水里,足有20厘米深,屋里还弥漫着热气,很多东西漂浮在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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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2024,(1):84-85
本案为(2021)最高法民申2550号民事裁定。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审核或提出具体意见,亦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发包人应以何种文件为依据支付建设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审核或提出具体意见,也未送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导致建设工程价款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剩余工程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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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2年3月,开发商金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其下属的子公司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金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开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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