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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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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相似文献   

2.
<正>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我国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完善认证程序,加强有机产品的源头管理。《办法》第十条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明确为现场检查、产品检测、环境监(检)测3个必经程序,即对获得认证企业的生产和加工现场检查;对农业生产阶段大气、土壤、水进行监测、检测;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在风险分析基础上的检  相似文献   

3.
《食品开发》2014,(2):20-20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相似文献   

4.
马文生 《酿酒》2014,(1):107-107
<正>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从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介绍,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制定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自发布以来已实施9年,对于建立并规范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近年随着我国有机产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问题:个别企业违规使用农药、抗生素、滥用投入物质,伪造、冒用或者超期、超范围、不按要求使用认证标志,不规范使用有机产品标识标注,获证产品追溯体系不健全;个别认证机构把关不严,认证门槛较低,未严格依据认证规则和程序进行认证,对获证企业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管措施;原《办法》中缺少进口有机产品监管等内容,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监管方式较为原则、不明确,有些影响认证有效性、真  相似文献   

5.
<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3年11月15日发布《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今后,凡是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如果再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随意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无污染”、“纯天然”等误导消费者的文字的,将会受到最高3万元的处罚。自4月1日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相似文献   

7.
<正>国家认监委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使用相关问题的说明:(一)新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过渡期问题。根据《关于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系统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9号公告)要求,在2012年3月1日前已从认证机构领取旧版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已印制带有旧版有机  相似文献   

8.
《中国食品》2015,(5):137-13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安全工作实行生产地管辖、预防为  相似文献   

9.
国家质检总局目前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相似文献   

10.
《饮料工业》2017,(3):6-7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第16号总局令,发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件共八个章节,并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在实施前夕,2015年9月30日,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以指导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通知包括关于《办法》与原有规章制度的关系问题、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关于"一企一证"的实施、关于旧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及延续、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及"QS"标志、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类别编码、关于食品检验报告的核查、关于产业政策的执行、关于落实工作保障、关于加强行政许可监督等十个问题。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宣传,深入贯彻总局改革思路和措施,多措并举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2017年6月13日,总局又发出《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就贯彻实施《办法》对许可审批有关问题、许可审查有关问题、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等事项进行了重申和明确,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国食品》2013,(21):84-84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苏省、广东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隆化大米等65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12.
《中国食品》2013,(22):84-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竹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4类化肥产品质量进行了联动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相似文献   

13.
《中国食品》2011,(18):90-91
2011年第102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芦台春酒等19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相似文献   

14.
2011年第102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天津、山西、辽宁、黑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芦台春酒等19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相似文献   

15.
《中国食品》2015,(5):134-135
第一条: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  相似文献   

16.
<正>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在2001年施行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修订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中国食品》2011,(8):91
2011年第14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淮土茶油、诸城绿茶、虎噉金针菜、简阳羊肉、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  相似文献   

18.
《中国食品》2012,(18):88
2012年第111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资中枇杷、老鹰茶、南江杜仲、南江厚朴、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资中枇杷、老鹰茶、南江杜仲、南江厚朴、河西走廊葡萄酒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相似文献   

19.
《中国食品》2012,(22):89-89
2012年第111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资中枇杷、老鹰茶、南江杜仲、南江厚朴、河西走廊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资中枇杷、老鹰茶、南江杜仲、南江厚朴、河西走廊葡萄酒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一、资中枇杷(一)产地范围资中枇杷产地范围为四川省资中县现辖行政区域。  相似文献   

20.
《中国食品》2011,(8):90
2011年第22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松花石、松花砚(松花石砚)、仓桥水晶梨、汉寿甲鱼、澧县葡萄(澧州葡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查。经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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