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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5,(11)
教育领域内的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构建。民办教育领域内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的动因包括深化政府职能改革、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压力与现实中公共教育需求之间的矛盾等。通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共教育资源,推动了教育行政职能改革,同时为优质、特色民办教育发展提供了有利空间。但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等。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22,(2)
当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建设的同时更注重法治社会的建设。其中,政府作为社会运行和发展中的主体,更应认清自身在现代化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关键地位,为公众提供优质且全面的法律服务。但由于受到自身职责限制,政府需以向社会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来进行,在购买的过程中,由于该理念出现时间较短,相关制度和保障上存在较多问题,无法满足法治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的更高要求。因此,相关部门需提升重视程度,针对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大研究力度,来促使政府执政水平的不断提升。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2,(2):132-137
政府购买高等教育服务是高校发展、政府转变职能的必经之路。20世纪80年代初期,西方发达国家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实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至今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发达国家政府购买高等教育服务探索中,美国实行公校私营,发放"教育券"及政府拨款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日本购买第三方教育评估服务;澳大利亚对继续教育提供"培训包"服务。中国在政府购买高等教育服务方面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通过研究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在政府购买高等教育服务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构建政府购买体系、实行第三方评估机制和优化继续教育等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4.
权威     
<正>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本刊讯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  相似文献   

5.
建设工程服务采购一直都是政府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从根本上解决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监督问题,政府需要进行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服务的购买。借助第三方检查服务机构的专业团队,对建设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独立的检查。基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对面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建设工程第三方检查机制逐一进行论述,希望能够给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参考和启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6.
城市照明作为城市公共产品,政府一直采用直接委托下属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设施的养护服务,随着体制改革和服务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属于非公共产品的养护服务工作,应该逐步的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6,(4)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项目化管理是我国近十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项目化管理因其在培育社会组织、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表现出的优势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在各地展开了丰富的实践。本文就当前国内外对项目化管理方面的研究做出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9,(11)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司法行政工作要加快建设完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实现法治中国,完善的城乡法律服务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其在农村的法律服务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调查研究、数据分析等方式,在我国目前农村法律服务的研究基础上寻求出解决辽宁农村法律服务所面临的困难的途径。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9,(11)
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维护治安、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等社会管理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本文就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0.
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是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新型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模式。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将两者概念混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进行项目融资,导致财政风险加大。结合新疆交通PPP项目实践,对两种模式在现行政策条件下的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厘清两者概念、区别及联系,明确各自适用范围。然后论述政府付费型PPP模式与政府债务的关系,提出政府付费型PPP模式本质上不构成政府债务,是现阶段合规可行的主要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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