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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Planning》2013,(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主要表现为有醉驾、驾车碰瓷、危及高速公路上的行驶安全、研制"瘦肉精"或配制"蛋白粉"、私设电网、盗窃井盖、针刺、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等。当然,这些"危险方法"界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要注意区别与交通肇事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等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32)
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内部风险的增加相伴而行。近年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始频繁走入公众的视线,尤其是一些集聚社会公众舆论、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最终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论处。可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逐渐呈现出一种扩大适用的态势,如何避免其在不知不觉中沦为新阶段的"口袋罪",警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走向过度涵摄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考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19,(23)
本文主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为研究内容,通过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增加对公共安全中"公共"的理解、"安全"的理解。然后提出对"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根据刑法理论,其他危险方法在认定过程中需要参照其他犯罪方法,例如放火罪、爆炸罪等。最后,对比分析了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合理解读"未遂犯—既遂犯";另一方面,提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与中止。通过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究,企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营造安全稳定的公共安全做理论铺垫。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9,(22):239-240
危险驾驶罪共规定了四种行为类型,刑法条文的规定比较简要,在缺乏法律解释和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具体的认定标准无法统一把握,因此厘清各行为类型的认定标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该罪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重点阐释了"追逐竞驶"的存在情形,"醉酒驾驶"与"但书"的关系,合理界定"双超行为"中的"严重"程度,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中的"危及公共安全"。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7,(25):21-23
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急需刑罚处罚来惩治毒驾行为,以提高毒驾行为的违法代价,毒驾入刑有还利于打击毒品犯罪。同时对于我国的刑法环境来说,也已经具备了将毒驾这种抽象危险犯纳入刑法规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毒驾入刑既符合刑法的兼抑性原则,又可以打击交通违法犯罪,不足之处还可以借鉴国外毒驾入刑的经验。因此毒驾行为有必要也完全可以纳入危险驾驶罪之中。  相似文献   

6.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集中了大量的仪器设备、化学药品、易燃埸爆及有毒物质。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触电、中毒、放射性伤害、污染环境等,造成工伤事故或设备事故,引起人身伤亡或设备财产的破坏和损失。本文对实验室"危险"进行技术分析,是为了辨别实验室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其最终的目的是要控制危险,使其不发生事故,或减少事故严重程度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以保证人身、设备和环境的安全,保证实验室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6)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对于我国现今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法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用语相对简单且没有细化,这样就会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实践中对其理解与适用发生分歧,不仅各司法机关会在法律适用上发生分歧,全国各地区也会因其地域性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上不统一的情况。本文将针对危险驾驶的历史渊源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分析与阐述。  相似文献   

8.
颜强  陈建萍 《规划师》2010,26(3):66-73
根据刑法"罪数"理论分析违法建设的"罪数":违法占地是继续犯,追诉时效从违法占地行为终了之日起;违法建设行为可能具有徐行犯、继续犯与连续犯三种状态,追诉时效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可能是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占有违法建筑是状态犯,同时有违法占地的,也是法条竞合犯,但均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由于限期改正与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不是行政处罚,故其没有追诉时效的限制,但占有人有配合履行的义务。违法建设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时,应根据法条竞合犯、牵连犯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以"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本原则确定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违法建筑拆除后还有违法占地的,还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22,(1)
在我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审判实务中长期存在两种主张:一种是"肯定说",认为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即构成犯罪;另一主张是"否定说",认为只有虚开行为,没有骗税动机,也不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任何损失的不构成此罪。围绕这两种观点,审判实务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究竟是虚开"行为犯",骗取税款"目的犯"还是造成税款损失"结果犯"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情形,在审判机关的判决结果上却各不相同,有的认定构成了犯罪,而有的则认为不构成犯罪,这种对涉案行为刑法性质理解的偏差最终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也使行为人遭受了极不公平的待遇。笔者作为一名法律服务者,结合司法实务浅谈一下自己的对该罪的理解~([2])。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8,(12)
当今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方式也层出不穷,如何对新生犯罪行为进行准确定性,从而实现罪刑相当的效果,是该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本文结合部分案例的解读,以期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实践中"破坏"行为的辨析提供参考和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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