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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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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lanning》2019,(1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新兴行业正在逐步崛起,网络直播行业便是这些行业的领军成员之一。其中斗鱼、虎牙、YY等直播平台的框架最为完整最为先进,成为了直播行业的领军。其涵盖的直播模块尤为全面,覆盖的用户数量最为庞大。其影响力不亚于传统的有线电视行业。它的高用户量使得其吸金能力极为强大,因此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在网络直播中管理的缺失,使得网络直播成为了一些不法犯罪分子天然的后花园。由于网络直播的用户匿名性,使得直播门槛低,给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执法上产生了较大的困难。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完整的出台一部法律来对网络直播行业进行监管,这使网络直播行业成为了监管的真空地带。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管制网络直播行业的法律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2.
《Planning》2019,(10)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优化升级,网络直播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文化表现形式,网络直播对于我国网民的学习和生活需求、社会正向价值的传承及国家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与此同时,网络直播也滋生了诸如内容低俗、违法犯罪等乱象,从而对直播行业发展、国家网络安全乃至网络强国建设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为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网络直播中的乱象成因及其应对策略进行探讨和分析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3.
《Planning》2020,(6)
随着互联网+的深入与普及,网络直播行业也出现井喷式的发展,在发展的同时,鳞次栉比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未成年巨额打赏,诱导性打赏等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背后,是法律滞后,政府监管不力,行业自律不强,个人非理智消费与家长监督失责等合力作用的原因,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是要弄清在打赏行为背后各方主体即网络直播用户、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平台主播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对于认识法律问题的实质,进而正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本文即从三方面出发对网络直播用户打赏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以期在法律理论层面上理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4.
《Planning》2018,(11)
网络直播产业目前处于发展初期,因其高互动性深受年轻人的喜爱,甫一上市即获得强力发展。如今直播行业规制较少,因此其不断涌现出的问题应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诸如网络直播色情表演,因其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司法界与理论界对于其刑事处罚与否存在不同判断。本文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及非法经营罪角度探讨其究竟应如何归罪。  相似文献   

5.
《Planning》2019,(22)
网络直播是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而产生的新型传播方式,在丰富人们业余生活、拉动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网络直播市场乱象纷呈,逐步沦为了不良信息滋生的温床和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鉴于此,本文从网络直播的现状入手,分析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规范治理网络直播行业的建议,以期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Planning》2019,(25)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从事直播业务,现有会计准则对直播行业交易收入的规定尚未细化,鉴于直播行业经济业务的特殊性,为了方便财务报表使用者客观判断直播企业的风险水平,进一步规范直播企业的收入确认细则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直播行业经济业务的特性,对其收入的具体确认问题进行研究,从而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企业收入确认问题、加强企业间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Planning》2019,(11)
网络科技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高效和便利。随之而来部分网络直播和视频活动也有打低俗、色情擦边球的现象出现。网络直播及视频活动不但是一种生活消遣、娱乐方式,也已经成为一个新兴产业。对网络直播一方面应当有扶持的态度,另一方面要对其合理合法规制,防止某些犯罪活动有机可乘利用网络藏身。  相似文献   

8.
《Planning》2017,(11)
网络直播是一种通过网络系统将自己的音视频图像实时传递给互联网上所有人观看的传播方式。网络直播是一种新兴的传播形态,对大学生的影响较大。网络直播存在着直播内容庞杂紊乱、双向互动,泛娱乐化、行业乱象,恶性竞争、消费女性,暧昧经济等问题。研究通过分析网络直播对大学生的双刃性影响以及网络直播在大学生中流行的原因,提出网络直播对大学生影响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9.
《Planning》2018,(10)
随着信息技术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网络直播等开始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填充了人们的空余时间,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然而,这些新兴应用出现的时间较短,对其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影响了正常的网络环境,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管理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Planning》2018,(5)
自2016年以来,网络直播市场迎来了投资的风潮,网络直播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随着投资风口的转向以及政策的收紧,直播市场逐渐成熟,在可预见的未来,市场格局将会逐渐明朗化。本文在研究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和面临的挑战的基础上,着重探讨推动网络直播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及其趋势。  相似文献   

11.
《Planning》2019,(11)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衍生出智能媒体时代严重的网络安全隐患。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部分直播平台存在传播色情、暴力、谣言、诈骗、侵权等信息乱象。治理网络直播乱象成为当今社会任务的重中之重。本文主要在于揭露网络直播行业潜在的违法行为并提出治理方案,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空间、促进整个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打造绿色网络平台。  相似文献   

12.
《Planning》2019,(8)
伴随着新媒体的崛起以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体育赛事优质资源不可避免地向网络平台集中。我国的体育赛事网络直播主要呈现出赛事资源类型多样、直播平台出现"百花齐放"格局以及新媒体受众超过电视媒体的现状,但也出现赛事解说员水平良莠不齐,赛事直播用户体验质量不高,小众化精品赛事重视程度低,新媒体赛事版权盈利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解说员聘用与管理制度,广泛运用先进技术于网络体育直播,多元与分众化赛事生产,完善版权机制,逐步建立会员付费观赛模式。  相似文献   

13.
《Planning》2020,(6)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行业飞速发展,网络直播平台运营模式复杂,收入确认错综复杂,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盈利模式和收入确认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帮助投资者解读相关企业的财务报表,同时有助于帮助财务人员解决一些实务中遇到的难题。网络直播平台的运营盈利模式可以分为一般模式和特色模式,在网络直播平台的一般盈利模式中,收入主要由会员付费、广告费和用户"打赏"分成构成。用户"打赏"分成的收入确认较为复杂,需要结合直播平台、主播、经纪公司三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判断。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Planning》2020,(3)
2016年以来,网络直播凭借着自身传播迅速、内容直观的优势占领了网络发展的新市场。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打赏"这一行为也随之而来。相应的,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主要从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网络直播打赏不属于简单的赠与合同或者附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其存在的侵权隐患等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5.
《Planning》2019,(26)
网络直播是网络多维度快速成长下应运而生一种行业,它借助互联网传播的高效、趣味、交互以及实时性,在较短的时间内崭露头角。与此同时也带来了音乐版权侵权与否的热烈探讨,本文主要探讨网络直播中的涉及音乐播放、翻唱是否侵权以及如何规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Planning》2019,(4)
近年来网络直播的迅速发展,大众对于这一新鲜事物的出现有着很高的关注度。直播中出现了公共场所隐私权受侵犯的案例,因此直播中存在哪些问题,隐私权被侵犯又该如何解决。因此现阶段探究隐私权的保护以及救济办法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7.
《Planning》2019,(10):161-162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直播行业迅速兴起,文章分析了网络直播的特点,探讨了其存在的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内容低俗化、同质化、侵权等,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以促进直播行业规范化发展。  相似文献   

18.
《Planning》2019,(8)
新世纪以来与此相伴随的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己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网络时代,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撅,本文主要探讨刑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缺失问题,并提出完善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刑事保护问题是近几年来逐步兴起的一项交叉性和边缘性的研究领域。本文在分析中国现有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几点设想。  相似文献   

19.
《Planning》2019,(23)
网络实时直播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复杂。网络实时直播节目的独创性是否能够达到视听作品的高度,适用于哪种权利,相关各界并没有统一认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广播组织者权,都无法调整网络实时直播行为。我国应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将网络实时直播行为纳入著作权法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相似文献   

20.
《Planning》2017,(18):5-8
网络直播已成为当今互联网最热门的标签。网络直播具有非交互式和高互动性两大特征。网络传播有交互式和非交互式两种基本传播方式,非交互性是网络直播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区别。通过对网络直播客体体育赛事节目、游戏、晚会等现场表演活动、网络秀场等客体可著作权性分析发现,网络直播客体即有可著作权性客体,又有非著作权性客体。从目前的著作权法规则看,网络直播客体中的电子竞技节目、非作品表演者等还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表演者范围规定过窄、侵权认定困难、赔偿标准不明确、维权成本过高、网络直播行业风气不正等因素,共同造成了我国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的困境。网络直播走出困境,需要完善网络直播著作权法律法规、简化侵权认定,严格赔偿责任、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网络作品集体管理等。通过扩大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尽力将其纳入现行著作权法律框架之内,推进技术进步和朝阳产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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