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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按照这一规定,水利部发出《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范围。如何正确认识和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是我们流域管理机构水政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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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可分为防洪类工程和非防洪类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非防洪类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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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水利部今年5月13日向各流域机构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部门发出《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授予和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行政权限,事关防洪大局和流域法制建设,其意义重大,权力很大,责任重大。我们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防洪法》和《通知》的规定,依法防洪工作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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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立法后评估课题组 《水利发展研究》2012,12(9):61-6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 2004] 10号)精神,深入了解《防洪法》颁布实施后执行的效果,2007年开展了对《防洪法》实施情况的调研评估.从《防洪法》的实施效果、《防洪法》的重要制度(包括防洪工作原则、防洪和防汛抗洪管理体制、防洪规划编制制度、防洪规划管理制度、河湖管理制度、防洪管理制度、防汛抗洪方面的制度、防洪投入制度、执法监督)、《防洪法》的制定(包括周延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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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和辽河、太湖等七大流域的防洪工作,5月13日,水利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发出《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权限通知》)。通知中明确了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和南四湖、沂沭河、骆马湖管理处以及18个管理所,依据《防洪法》有关规定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 一、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意义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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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单位已依法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即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已由“国有公共资源”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转化为“水利行业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若将“相对人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建设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申请”作为行政许可项目,则一是将水利行业资源还归公共,二是侵害了河道管理单位利益,三是有行政越权之嫌。笔者认为,对于相对人“占用申请”在不应当依据《水法》、《防洪法》、《土地法》、《河道条例》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区分其“主体资格、占用性质、使用期限”等不同情况,通过河道管理单位与“占用”单位订立民事协议或行政合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协议进行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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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评价报告制度是《防洪法》针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一项法律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重要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河道管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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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方方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4,(23):22-22
<正>水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的规定,在社会水事管理活动中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或履行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我国水利事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先后颁布实施和修订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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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库大坝安全鉴定若干问题的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完善大坝鉴定制度、保证大坝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水利部于1995年发布了《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颁布对规范水库安全鉴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几年的实践,下面就安全鉴定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商讨意见。1关于鉴定责任主体《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督责任。换言之,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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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已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防洪法》的制定和实施,对规范防洪行政行为,改进防洪行政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认清《防洪法》的规范性,增强全面实施意识 《防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防治自然灾害的第一部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防洪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防洪法》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它共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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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就其水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实施水行政执法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空内运行,否则就是违法或越权。反之,水行政执法人员如不履行《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就是失职。 所谓执法的时间,就是指《水法》溯及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案件。所谓执法的空间,一是规定了水行政执法的管理范围,即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二是规定了《水法》的授权范围,如发生在本辖区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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