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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性标准与强制性标准的区别,大多数标准化工作者已有了共识,明确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基本区别。否定了“推荐性标准也必须执行”的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观点。但目前仍然有个概念不清的问题,在影响着人们正确地按《标准化法》开展标准化工作。那就是“推荐性标准究竟是否具有强制性”,或是“推荐性标准究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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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愿”与“强制”应正确理解 1.有些推荐性标准明明是企业自愿采用,不应说成该推荐性标准具有强制性而非采用不可。 如,生产企业与用户签订了购销供货合同,合同中有规定按其推荐性标准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因为合同按《合同法》是具有法律性质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而且还应守合同重信用。可是该推荐性标准并不是具有强制性而使企业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仍然是推荐性标准。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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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杂志1994年第7期发表了田梦实同志《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推荐性标准》(以下简称《理解》)一文,笔者对文中的一些观点有许多疑惑之处,故提出与之探讨。 去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大大压缩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范围,把近三分之二的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这一重大调整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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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标准委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特点,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基础上,畅通渠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规范了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程序。随后,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采信标准申报系统”)正式开通上线。为了解社会团体对此项工作的反应。《中国标准化》杂志专访了7家社会团体负责人,请他们介绍了采信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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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1995年第6期发表《企业标准无强制性与推荐性之分》(以下称《无》),对该刊1994年第4期发表的《也谈企业标准编号》(以下称《也》)一文的“一个企业内的所有标准,不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来看,都应视为强制性的”,和1994年第11期发表的《企业标准具有强制性》(以下称《强》),提出异议,认为“企业标准无强制性与推荐性之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本企业的企业标准,一般由企业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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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标准化法》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划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标准随之由单一的强制执行改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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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1994年第4期张诚源同志的《也谈企业标准编号》文章认为:“企业标准可以有强制性与推荐性之说,即:甲企业标准对甲企业是强制性的,而对乙企业则是推荐性的,若乙企业选用了甲企业标准,乙企业就应视该标准为强制性的。反之亦然。一个企业内的所有标准,不论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来看,都应视为强制性的……”;同刊1994年第11期卢玉平等的《企业标准具有强制性》文章认为:“企业标准只能是强制性标准。”笔者读后不敢苟同,在此提出异议,与同行们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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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性标准实施问题,自1994年在《中国标准化》上展开讨论以来,已成为当前我国标准化工作者的热门话题。争论的焦点集中“该不该”制定“不严于”相应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这个难点问题上(1995年12期陆强民文),或如何对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这个难点问题上(1995年第3期江苏标协文)。但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真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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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鉴于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扩大了强制性标准范围,定为八个方面,其余为推荐性标准。按这八个方面对已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了划分,并发布了一些新的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1993年初,国家颁布了《产品质量法》。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实施《产品质量法》相协调以及同国际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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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弥补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标准作品著作权做出明确规定的不足,以加强标准版权法律保护,遏制标准侵权盗版行为,近日,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等12家出版单位提出了关于将推荐性标准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关于自愿采用的标准纳入著作权法相关条款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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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为了贯彻《产品质量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已有国家标准进行了多次反复审查,确定了1666个国家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余大量的国家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也同样进行了调整。在这种新形势下,企业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推荐性国家标准呢?有的企业领导和群众产生误解,以为这一调整放开就无所谓标准不标准了,既然是推荐性的,自愿采用,不采用也没有法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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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长期以来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应该强制执行强制性标准,自愿执行推荐性标准,在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时候,对推荐性标准的采用应是鼓励与灵活相结合,以利于产品的推陈出新和节约社会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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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供求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订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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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没有采用国家推荐性标准,而只是按企业标准生产出合格产品,那么当有关部门以国家推荐性标准进行检测抽查时,发现我的产品跟它的指标不相符,那我的产品究竟算合格还是不合格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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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照性质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标准化法》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 ,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由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 ,因此它对于企业的约束性非常大。如果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 ,实施得力 ,对于保护消费者能够起到良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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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GB/T13662—92《黄酒》是由原QB525—81部标准修订后改为国家推荐性标准的。虽然这个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因黄酒涉及卫生问题,故其中仍有强制性技术指标。对这类含有强制性指标的推荐性标准如何贯彻实施呢?笔者就以近二年来贯彻实施GB/T13662—92《黄酒》标准为例,谈谈在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2 黄酒生产企业执行GB/T13662—92黄酒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