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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是通过签订供用电合同进行电能交易的.属于合约交易关系。电力市场的运营特点决定了供用电合同是持续性买卖合同.多数情况下是供电人先期履行供电义务.用电人分期履行交付电费义务。当用电人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电费时,用电人往往会有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届时不能给付、延迟给付、不完全给付和不符合约定给付,这种明示或默示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用电人的预期违约行为预示着供电人的电费风险,如果预期违约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止则必然形成实际违约,这使得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风险大大增加。[第一段]  相似文献   

2.
0引言电费违约金是指在供用电合同存续期间,由于用电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及时交纳电费,从而须向供电人支付除基本电费以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实质上,电费违约金是用电人由于迟延履行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之一,对于督促用电人全面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供用电合同中防范拖欠电费风险的对策(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赖小江 《大众用电》2000,(11):15-15
(接上期 )《电力法》是调整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与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但《电力法》只对电力的基本问题作了规范,因此根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有关实施办法,如《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其中,《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关于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就是供用电合同执行的内容,这是《电力法》所没有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合同法》第 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是行政法规,并末包括在内。因此在适当时机,应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相似文献   

4.
宋小钢 《大众用电》2006,22(9):8-10
2004年7月农民郑某因开办养猪场,自己出资请人架设一条低压照明线路。并与当地供电企业建立了正常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由于该电力线路的橡胶电缆外包皮磨损并与拉线接触导致漏电,2005年6月20日村民姜某在田间干活时碰到拉线。不幸触电身亡。供电企业和用电人(也是电力线路产权人)郑某均被推上被告席,一审法院判决供电企业承担次要责任(40%),二审法院改判供电企业承担主要责任(70%)。笔者是该案供电企业(第一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对这一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后果如何认识与处理以及供电企业应当从本案中吸取什么教训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张新河 《大众用电》2005,21(3):10-11
预付电费条款是供用电合同中电费结算方式中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何签订好预付电费条款,防止经营风险是用电营销部门需要注意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所了解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例引起大家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重视。  相似文献   

6.
0引言由于电的商品特性和供电企业的普遍服务义务的局限,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供电人很难对一些用电人采取停电催费的手段,连电费都不交、供用电合同约定滞纳电费的“违约金”更无从谈起。被拖欠电费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给供电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电是商品,为了确保电费不被拖欠,我们当然可以依法对电费设置保证条款。这里的“法”是: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②《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但保”,第九十条…  相似文献   

7.
1电费缴付的方式按时足额缴付电费是一种多次重复的行为,它是指根据供用电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则和时限,由客户将每月需要用电的电费以货币的形式足额缴付给供电企业,并且在供电企业收到该款项后出具收款凭据的全过程。与其他商品交易不同,一般情况下,电力的购买使用和电费缴付具有连续不间断性和非一次性(重复性),按照"先购后用"和"按月结算"的原则,其交易过程应该  相似文献   

8.
游福兴 《大众用电》2007,23(1):9-10
2004年7~10月,某市的住宅电价为0.704元/kWh,黎某每月均按该市电力局的电费通知按时缴纳电费。2004年10月13日广东省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2004年6月8日的通知,作出了《关于调整龙门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2004)274号],规定该市住宅电价调整为0.79元/kwh.自2004年6月15日按抄见电量起执行,由此产生的价差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该市物价局在2004年11月1日转发了该文后,该市电力局即向黎某发出《补交电费通知单》,并从黎某的银行帐户中扣缴了电费差价89.96元。就此,黎某认为电力局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9.
10.
保函是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国内外的商业往来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新的形势下,引入银行保函这一合法、合理的电费担保制度,促使用电户依法按时足额交费。缓解因客户拖欠电费带来的经营震荡,保证电力市场有序运作,对于确保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减少售电风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益阳工业基础薄弱,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特困企业达191家。为保地方稳定,政府要求无条件对特困企业供电,而供电后电费却无法收回,致使电费拖欠愈演愈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到1998年,特困企业的欠费占全部欠费的51%,加之农排电力欠费每年急剧上升,导致电费回收十分困难。为扭转电费回收困难的局面,益阳电业局积极创新电费回收机制,改革  相似文献   

12.
姜雪珍 《大众用电》2006,(10):12-13
0引言 电能作为一种商品,一直以来都是先用电后付款,这种传统销售模式给供电企业的电费足额回收带来很大的困难。针对这一特性,1989年12月原能源部、财政部发布《实行电费、电表保证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中明确“电费、电度表保证金是由用户存出,交供电企业分别作为电费债务和电度表无偿使用的一种担保资金。”1996年10月原电力工业部发布《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其中第八十二条规定“用户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企业存出电费保证金”,以上规定对保证国家电费足额回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13.
为扼制电费拖欠的社会痼疾,运用IC卡电能表无疑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技术手段。然而,在充分享受独特便利的同时,其可能产生的法律上的障碍,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1 IC卡引起问题的实质 IC卡运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供用电合同履行顺序的改变。按照供用电活动多年形成的商业习惯,一般是供方先履行供电义务,用电后履行交费义务。而一旦使用IC  相似文献   

14.
日前,随着某超市最后一笔9万多元被追缴电费入帐,一起因“不当得利”而引起的供用电双方纠纷得到圆满地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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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用电方支付电费的合同。在供用电合同签订过程中,首遇的问题就是合同主体的确定。实践中,许多供电企业基层合同管理人员对如何确定用电方主体认识不清,随意处理,往往导致合同签订不够规范或合同效力得不到保证。在供用电合同签订中必须权衡利弊,理清法律关系,避免或减少可能产生的矛盾和法律纠纷。  相似文献   

16.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刚刚建立起来、尚未完善的市场机制的作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电费回收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发展趋势是欠费居高不下,收费越来越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电力欠费已达到 290多亿元。仅华中电网 1998年的电、热欠费就是 50个亿, 1999年则达到 70个亿,而陈欠三年以上的呆坏帐就有近 20- 30亿。欠费已经成了严重威胁电力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的不良资产,而巨额欠费也严重威胁着电力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一、电费回收困难的主要原因   1、由于国内外经济大气候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杨丽 《电器评介》2014,(4):39-39
电费核算是电费管理工作中枢部分,电费核算是否准确及时关乎电费管理的工作质量;电费核算作为供电企业管理的核心工作,需要不断的完善,应当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严格要求工作质量,做好电费核算回收工作。  相似文献   

18.
<正>在目前社会信用缺失,债务人逃废债务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在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方面,不能对权利人过于苛刻。在邮寄催收电费能否中断诉讼时效上,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优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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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供电企业为了防范电费回收风险,在供用电合同中与用电人约定因拖欠电费而中止供电的补充条款,其法律效力有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又有两说:一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欠费停电的“程序”,当事人对“国家规定的程序”无权另行约定;二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拖欠电费实施停电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改变。笔者不同意否定说,特作辨析。1约定“中止供电”不是法定“停止供电”《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  相似文献   

20.
针对巨额电费拖欠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正常的供用电铁序,论述依法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必将有效降低电力经营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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